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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考点概括
尤半山 03-11 【注会税法知识点】 481人已围观
第二章 增值税考点概括
「考点1」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货物(13%、9%)
这里的“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2.销售劳务(13%)
(1)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4)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3.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7项):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9项)、生活服务(6项)。
交通运输服务(9%) | ①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 ②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的湿租属于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9%)纳税 【记忆面包】:“程”不“期”我,要加入 ④水路运输的光租服务、航空运输的干租服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纳税,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记忆面包】:“光”“干”司令,没有人 ⑤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需按此税目纳税 ⑥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需按此税目纳税 | |
邮政服务(9%) | 邮政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 |
电信服务(9%、6%) | ①基础电信服务(9%):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增值电信服务(6%):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 |
建筑服务(9%) |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①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其他建筑服务是除了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以外的工程作业服务,比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提示】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按照有形动产租赁) | |
金融服务(6%) |
贷款服务
|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是按照该项目纳税 ②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该税目缴纳增值税 ③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按照该项目纳税 【提示】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取得的收入; ②存款利息。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 |
保险服务 |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
金融商品转让 | 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 |
现代服务(6%、9%、13%)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
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提示】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 |
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
租赁服务 | 形式上: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范围上:动产(13%)、不动产(9%)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应当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a.将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 b.水路运输的光租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③不动产租赁服务(9%): a.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广告位出租 b.车辆停放服务 c.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 | |
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不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 |
广播影视服务 | —— | |
商务辅助服务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
其他现代服务 | ①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不按照交通运输服务) ②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修保养服务(不按照建筑服务) | |
生活服务(6%) |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提示】 ①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④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6%、9%)
(1)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权、分销权、会员权、名称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2)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征税项目 | 罚没物品 | 执罚部门和单位 | 上缴财政 | 不征税 |
经营单位、指定销售单位等 | 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 | 征税 | ||
逾期票证收入 |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 | |||
退票费 |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征税 | |||
财政补贴收入 |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 征税 | ||
取得的其他情形 | 不征税 | |||
不征税项目 | ①存款利息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③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后,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 ④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⑥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⑦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提示】非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转让照章征收增值税。 |
(三)对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1.代销业务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
2.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①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5.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四)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行为 | 含义 | 税务处理 |
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有关联性和从属性):货物+服务 | ①主业是卖货的:按销售货物征税 【卖A货物并运到指定地点:(货价+运费)×13%】 |
②主业是服务的:按销售服务征税 | ||
兼营行为 | 多项应税行为涉及(无关联性和从属性): 货物、劳务、服务 | 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未分别则从高 【卖A货物,给B运输:货价×13%+运费×9% |
「考点2」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项目 | 纳税人 | 条件 |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 发包人 |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承包人 | 不符合上述条件 | |
资管产品运营 | 资管产品管理人 |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考点3」税率和征收率
税率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3%、9%、6%和0%。
【提示】9%税率货物(2022年调整)
解决温饱 | ①粮食等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例如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等 【提示1】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提示2】鲜奶9%税率;调制乳税率13% ②食用植物油(包括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不包括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其税率13%) ③食用盐 |
生活能源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精神文明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
农业生产 | 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其中农机包含: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农用挖掘机、养鸡(猪)设备等,不含农机零部件(税率13%) |
其他货物 | —— |
【考点收纳盒】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 | 免税 |
经营者销售法定低税率农产品(初加工) | 9% |
销售非法定低税率农产品(深加工) | 13% |
【提示】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采取填埋、焚烧过程中增值税税率
方式 | 是否产生货物 | 受托方适用税目 | 收取处理费用税率 |
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 | 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 | 加工劳务 | 13% |
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 | 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6% | |
不产生货物 |
(二)零税率
零税率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免税。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免税仅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货物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货物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零税率内容并不少,但是无须各位去死记硬背,因为出口货物或者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都基本属于零税率的范围。 |
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税服务的零税率政策如下:
国际运输服务 |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航天运输服务 | ——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 |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
其他零税率政策 |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所以只能用简易方法;二是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征收率基本情况:3%、5%
征收率特殊情况:1.5%、2%、0.5%
(一)一般规定
适用范围 | 征收率 |
①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不动产业务除外) | 3% |
②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列举货物和应税服务) | |
③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 ④一般纳税人销售、出租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转让房地产老项目等 | 5% |
(二)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 3%减按2% | 3%减按2% |
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 | 按照适用税率,即正常税率(13%) | ||
销售旧货 | 其他旧货 | 3%减按2% | |
二手车 | 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
上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提示】 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自己使用过的,不是指他人使用过的;而旧货不是指自己使用过的旧货,而是从外部购入的二手货物。 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适用3%减按2%政策,则不能开专票)
|
2.其他特殊规定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税,出租非住房按5%计税。
「考点4」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是: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销售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3%)
水电类 | ①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自产电力; ②自产自来水 ③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
砂、土建筑材料类 | ①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③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血液、药品类 | ①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②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③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④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 |
其他类 |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2.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和不动产租赁、销售(3%、5%)
项目 | 具体内容 | 征收率 |
交通运输服务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 3% |
建筑服务 | ①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③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④销售自产机器设备或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3% |
现代服务 | ①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 ②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 3% |
①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差额服务) ②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③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④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 5% |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3% |
销售不动产 | ①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5% |
(三)扣缴计税方法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应扣缴额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考点5」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基本模式: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属于价外费用 | 不属于价外费用 | |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一般都是含税价格。税率和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税率保持一致。 |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④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货同时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⑥符合条件的代垫的运输费用 | |
【提示】 1、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记入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基本要求一年内①未到期:不计入价外费用②到期:计入价外费用一年外不论是否到期,均计入价外费用特殊要求(酒类包装物)啤酒、黄酒按上述规则其他酒均计入价外费用
2、关于运输费用的处理: 很多人在这里会比较容易出现问题,这里汇总一下: ①销售商品时运费由销售方承担,销售方支付给运输单位的相关运费,根据获得的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确认销售费用及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销售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商品销售价格含运费连同运费一并收取,销售方开具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运费应作价税分离,分别确认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③销售商品运费由购买方承担,并且承运单位的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销售方代垫的运费作为暂付款,不影响销售额和增值税额。 3.销售额的换算 ①题目表述(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 ②通过票据来判断(普票是含税价) ③价外收入是含税价格 ④通过行业来判断(零售、餐饮行业等)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 | 销售额的确定 | |
折扣方式 |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就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是在备注栏注明或者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怎么处理,计算销项额时不得扣除折扣金额 |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 是一种融资行为,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 |
销售折让 | 销售折让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 |
以旧换新 | 一般新货(金银首饰除外) | 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
金银首饰 | 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
以物易物 | 双方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需要看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据、是否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 | |
贷款服务 | 以取得的全部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不得扣减利息支出) |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三)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销售方式 | 销售额确定 |
金融商品转让 |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扣除税费;正负差年内相抵,跨年不得抵,只能开普票) 【提示】 ①负差可用下期正差相抵,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年度 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新股限售股) 【关联贴纸】个人取得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免征增值税
|
经纪代理服务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代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航空运输服务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建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 |
客运场站服务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 |
旅游服务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
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 【提示】适用情况: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 |
简易计税的不动产转让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
一般计税的房企销售自行开发不动产 |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允许扣的包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土地出让收益) |
(四)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销售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只征收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b.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考点6」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的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5、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项目 | 进项税额 |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按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计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 |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0%
|
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的原因:
因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税的,但是收购之后再销售农产品需要按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后,可以按照收购价款的9%作为进项税额。
换种说法就是收购农产品支付的金额中,其中9%是进项税额,91%才是收购成本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付费项目 | 进项税额 |
道路通行费 |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
桥、闸通行费 |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
7、“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取得凭证 | 抵扣依据 | 进项税额确定 |
取得增值税发票 | 专用发票或电子普票 | 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旅客客运发票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 |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途不当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论专用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都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 ||
非正常损失 | 概念 |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
内容 | ①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
注意 |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和正常损耗,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
个人消费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 |
贷款服务 |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无法划分税额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
不动产用途转换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 |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 ||
自身管理混乱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②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
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有两种处理方式:
1.结转抵扣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4月起,对一般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
(三)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增值税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考点7」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不适用于: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适用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选择、新项目;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业务。
纳税人 | 方法 | 预缴(发生地) | 申报(机构地)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预征率) |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简易计税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征收率) |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 |
小规模纳税人 |
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提示】老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二)转让不动产
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该办法。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新老项目、自建和非自建)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项目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同预缴 |
自建项目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同预缴 |
转让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出售全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新项目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项目性质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项目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应纳税额=出售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自建项目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之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项目性质 | 征收率 | 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 机构所在地申报 |
非自建项目 | 5% | 增值税=转让差额÷(1+5%)×5% | 同预缴 |
自建项目 | 增值税=出售全价÷(1+5%)×5% | 同预缴 |
3.其他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免税)
购买时间 | 税务处理 | 备注 | ||
<2年 | 全额5%(征收率) | ①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其他个人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 ||
≥2年 | 北上广深 | 非普通住宅 | 差额纳税5% | |
普通住宅 | 免税 | |||
非北上广深 | 免税 |
应纳税额(差额纳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买住房价款)÷(1+5%)×5%
应纳税额(全额纳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税务处理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以下规定,但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取得时间 | 计税方法 | 不动产所在地A与机构所在地B | 税务处理 |
2016年4月30日之前 | 简易计税 | AB不同地 |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5% 申报:机构所在地,租金÷(1+5%)×5%-预缴 |
2016年5月1日后 | 一般计税 | AB不同地 |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9%)×3%(预征率) 申报:机构所在地,租金÷(1+9%)×9%-进项税额-预缴 |
【提示】 ①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 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同上面原理,申报金额=预缴金额,实际缴纳金额为0(如果只有一个项目) |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纳税人类型 | 房屋类型 | 税务处理 |
单位 | 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处理同上表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5%-预缴 | |
个人工商户 | 非住房 | |
住房 | 同地不预缴,不同地预缴: 预缴:不动产所在地,租金÷(1+5%)×1.5% 纳税:机构所在地,租金÷(1+5%)×1.5%-预缴 | |
其他个人 | 非住房 | 租金÷(1+5%)×5% |
住房 | 租金÷(1+5%)×1.5% |
【提示】其他个人无预缴,住房征收率1.5%,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税务处理
适用:房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
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
计税方法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老项目) | 简易计税方法(新项目、老项目) |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预缴税款 | 税额=预收款÷(1+9%)×3%(预征率) | 税额=预收款÷(1+5%)×3%(预征率) | |
申报税款 |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5%)×5%-预缴税款 | |
含税销售额的确定 | 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 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上表中,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等。上述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五)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计征方法(2022年新增)
1.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1)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2)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3)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4)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2. 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3. 金融机构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交易业务,可比照销售个人实物黄金,实行统一清算缴纳的方法;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机构,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考点8」进口货物、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税务处理
(一)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及应纳税额计算
征税范围 | 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
纳税人 |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承受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
适用税率 | 进口环节的“货物”税率同国内“货物”税率(13%、9%),不适用于征收率 |
应纳税额的计算 |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
【提示】
①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单位和个人,也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②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
③在进口环节的应纳增值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即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税金。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增值税税收政策
纳税义务人 |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 |
代收代缴义务人 |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 |
计征限额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 |
税率 | 限额以内 | 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
超过限额 |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
(一)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基本政策
政策类型 | 含义 | |
①退(免)税 | 出口免税并退税(零税率) | 免销项税额、退进项税额 |
②免税 | 出口免税不退税 | 免销项税额、不退进项税额 |
③征税 |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 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
(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范围 | 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统称特殊区域)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比如免税店等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等 |
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的条件 |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
2.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退(免)税办法 | 适用企业和情况 | 基本政策规定 | |
企业类型 | 具体情况 | ||
免抵退税 | 生产企业 | ①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免退税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 ①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②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 ③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出口退税率
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五档,即13%、10%、9%、6%和零税率。
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如13%,9%。
4.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我们还是按照前面的那幅图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按照“免、抵、退”税计算退税额,退税率和国内增值税的征收率有差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方法(免退)
商贸企业采取的“免退”政策,就比较简单,还是先看图:
从图上可以看出商贸企业的退税非常简单,直接是“购买价格×税率”即可以求出退税额。在本图中的C企业就是退还26万元即可。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软件产品
(5)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6)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7)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8)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税)
(10)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2)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跨境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工程监理服务。
(2)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5)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0)向境外单位提供或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应税服务: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1)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2)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①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②以水路、公路、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
适用对象 | 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行政技术人员(除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
适用范围 | 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下同) |
不适用情形 | ①购买非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②购买货物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800元人民币(自来水、电、燃气、暖气、汽油、柴油除外),购买服务单张发票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足300元人民币。 ③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超过18万元人民币的部分。 ④增值税免税货物和服务 |
退税计算 | 申报退税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发票金额(含增值税)÷(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
|
(五)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退税政策 |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
适用主体 | 境外旅客: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
退税物品 | 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但不包括禁止、限制出境物品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等 |
退税条件(同时符合) |
①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②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③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④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
退税率 | ①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 ②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
退税计算 |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税金额)×退税率 |
退税方式 | 退税方式有两种: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 未超过10000元:自行选择退税方式 超过10000元:银行转账退税 |
「考点9」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类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①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正常征税。
②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注意“直接”)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没有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注意“组织”)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注意:这里仅指自然人,单位不享受这一优惠)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22年新增):
①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②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④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⑤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⑥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当月起,不再享受本即征即退政策。
⑦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a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b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上述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①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②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③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蔬菜罐头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3..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2022年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①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
①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②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③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④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营改增”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生相关 (老幼病残死结婚教育) | 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③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⑤殡葬服务 ⑥婚姻介绍服务 ⑦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⑧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⑨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⑩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宗教文化体育 | ①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②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③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
个人提供服务 | ①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②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③个人转让著作权 |
利息收入 |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⑦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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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 | ①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④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⑤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
保险 | ①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②再保险服务 ③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
担保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
国家财政 | ①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③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④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性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
军队相关 | ①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
科技、农业相关 | ①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③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运输、邮政 | ①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③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
土地、不动产相关 | 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③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包括: a.离婚财产分割; b.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软件产品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 |
管道运输 |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
「考点10」征收管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项目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
一般规定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进口货物 | 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
代扣代缴 | 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 |
具体规定 | 直接收款方式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 | ①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 | ①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 |
销售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 |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代销业务除外) | 货物移送的当天 | |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
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小规模纳税人;
②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 | 纳税地点 | |
固定业户 | 一般情况 |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到外县(市)经营 | ①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③仍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非固定业户 | ①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 | |
扣缴义务人 | 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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