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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宪法】 671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88-04-12

公布日期:1988-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4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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