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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可以随意提供给单位同事查阅吗?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359人已围观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随意提供给其查阅与其个人信息无关的单位会计资料。
哪些单位是法定的应当无条件提供会计资料的部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还有诸如纪检监察以及上级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时,也应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因此,除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提供和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在查阅、复制、借出会计档案应履行登记手续,对外借出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实践中,单位同事查阅与其个人和岗位工作相关的会计信息时,比如查其本人的工资、社保、纳税、费用报销及其负责或经办的业务工作相关等会计信息时,可以适当予以配合支持,提供查阅服务工作,但查阅时财务人员应全程现场监督,协助查找到其所要查阅的信息,是否允许其拍照、复制、抄录,财务人员应审慎判断视情况而定。象现在大多地方统发工资一般不会发放工资条,原则上只能让其了解和抄录其个人的工资信息,而不应让其过度查阅或复制别人的信息。
另外,我们日常发现不少单位财务人员缺乏会计档案保管的安全意识和会计信息的保密意识,有的会计凭证、帐簿、合同、文件等随意存放,或置于办公桌上或未上锁的空间里,有的随意拍照对外传播,这些小疏忽容易导致会计档案遗失或任人随意翻阅以及会计信息泄露和传播等问题,轻则违规违纪,重则违法。所以建议大家要保持头脑清醒,增强保密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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