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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业务财税处理汇总分析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301人已围观

前言 随着新租赁准则的出台,针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较多差异。今天小必先来对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小结。

  会计处理

  1、新旧准则分析

  与旧准则相比,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财会〔2018〕35号)明确,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为什么新的会计准则要确认使用权资产这个概念呢?

  我们可以从资产和租赁的定义出发进行分析:资产的确认要以企业控制为前提条件,租赁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之一为资产供应方向客户转移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

  因此基于以上定义,无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承租人都获取了控制资产的权利,因此新准则要求承租人确认使用权资产。

  2、初始计量(常见处理)

  借

  使用权资产(主要包括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以及其他相应成本)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未来付款利息部分)

  贷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来付款本息和)

  3、后续计量(常见处理)

  (1)使用权资产的折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的规定计提折旧)

  借

  管理费用

  贷

  使用权资产

  (2)租赁款的支付

  借

  相关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如果适用一般计税)

  贷

  银行存款

  (3)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

  财务费用

  贷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结合上述,税务上影响损益的金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与旧会计准则一致)

  而结合上面的新会计准则,会计上影响损益的金额为:使用权资产的折旧以及实际利率法下所确认的财务费用。

  因此针对于该部分差异,小必有如下两点建议:

  1、建立好租赁的台账,能完整体现每期财务入账的信息,如果合同较多,建议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

  2、做好税会差异的对比台账,以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之用。

  2、增值税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2019年4月1日之后适用13%税率。如果营改增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或者在营改增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3%征收率。

  该部分增值税的规定,会影响承租人支付租赁款的会计处理。

  3、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处的规定趋同,都与旧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总结

  综上,随着新租赁准则的颁布,税务和会计上针对于租赁业务的规定,存在较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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