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税务处理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296人已围观
企业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方为了防止日后收取租金困难,一般情况下在租赁开始时一次性收取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那么在一次性收取跨年度租金税务上是怎么要求的呢,我们今天来学习一下。
一、增值税的处理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跨年度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无论是提前取得的,还是滞后取得的,均应当安装权责发生制,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四、房产税的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于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还是在取得时一次性缴纳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些省市税务局制定了地方性政策,如(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六条规定,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又有些是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是,根据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因此,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印花税的处理
财产租赁合同应于书立时按照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租金,如果该租金是财产租赁合同中记载的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则按该金额确认印花税计税依据,若是租赁期限内的部分租金,应按照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确认印花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