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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收到社会资本方征拆资金的会计处理探讨

尤半山 尤半山 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85人已围观

问题:区住建局协助高速公路公司征地拆迁,高速公路公司按进度拨付征拆资金和工作经费,征拆涉及不同乡镇,具体工作由乡镇负责,住建局根据实施进度转拨征拆费和工作经费给乡镇,那么该资金收支住建局和乡镇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资金量挺大的,一年几个亿,我们一直挂其他收入,但是财报时总要写说明其他收入过大。


回复:

无论是政府会计制度,还有企业会计准则,所有的准则和制度都不会写那么细,更不会写特例,所以很多实际业务需要我们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实践中有些业务,要根据准则和制度去综合判断,在不违背准则和制度的前提下,灵活进行会计处理。比如,不是见收款就做收入,要符合基本准则的收入定义。我们以此案例作为探讨,希望能提供类似业务的参考思路。


一、高速公路的建设模式


(一)《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第六章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九条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三)根据《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述条款,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类型。因此,对于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也是对应只有两种路径:一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模式;二是采用PPP模式。


1、经营性公路,是政府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社会投资人,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商业银行等渠道开展项目融资建设。由项目投资人(建设业主)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养护等工作,合作期结束后,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


2、政府还贷公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政府债务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债券方式举借,政府举债要全部纳入政府债券发行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融资通过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通行费收入等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券本息。


二、政府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原则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2)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3)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问题探讨


(一)收到的征拆工作经费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社会资本高速公路建设公司的征拆工作经费,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可以支配的资金,满足《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收入的确认原则,该单位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银行存款)增加,因此应确认为收入。

(1)收到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10万元

贷:其他收入 1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0万元

贷:其他预算收入 10万元

(2)拨付乡镇具体实施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 10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其他资金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委托业务费 10万元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0万元

2、乡镇收到此款项时,可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把此笔款项确认为“其他收入”了;也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乡镇确认为“其他收入”。总之,住建局和乡镇有一方确认为收入即可。

(二)收到征拆资金

1、分析:

此事项,由于住建局代表政府职能有征地拆迁,所以社会资本方项目投资人(建设业主)高速公司要将地拆迁款打给住建局,住建局再把钱打给乡镇,由乡镇具体实施把征拆款打给征拆的老百姓。

很显然此征拆资金不属于住建局的收入,因为这部分资金的流入并未导致与此相关的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这笔钱是社会资本方项目投资人补偿给老百姓的拆迁款,住建局行使的只是代收代付的职责,通过往来核算更为妥当。

2、住建局的会计核算

(1)收到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2亿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高速公路征拆资金 2亿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拨付乡镇或直接按名单支付征拆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高速公路征拆资金 2亿元

贷:银行存款 2亿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乡镇的会计核算 同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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