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2〕15号
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银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现予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核算办法》的规定对救助基金设立新账。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会计科目余额在新账中分别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按照贷方差额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根据救助基金原账中的有关科目余额或业务系统登记的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款金额,在新账中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编制救助基金2023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执行《核算办法》的首个报告年度无需编制上年比较财务报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6月16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目录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三、本办法适用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救助基金。四、救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救助基金应当独立于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五、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六、救助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八、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救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十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救助基金财务报表:(一)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及附注。(二)救助基金的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应当按照季度编制,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三)救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基金财务报表项目下增设有关明细项目。十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一)收到现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等科目。(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三)支出现金,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四)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四、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二、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救助基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三、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一)收到转入银行的存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科目。(二)将现金存入银行,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从银行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银行存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五、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度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当逐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本科目适用于经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管理机构按照核定额度将救助基金拨付专业机构,委托其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情形。二、专业机构使用备用金以后应当及时报销并补足备用金。(一)救助基金核定并向专业机构拨付备用金,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救助基金根据专业机构报销数补足备用金定额,按照实际报销的金额,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除了增加或减少拨付的备用金外,使用和报销备用金时不再通过本科目核算。(三)救助基金收回备用金,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二、本科目应当设置“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明细科目,并可按照医疗机构、殡葬机构和受害人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救助基金垫付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包括管理机构代为保管的扣除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身份无法确认或者其受益人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所得赔偿款等。二、本科目可按照暂存款的种类和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一)收到赔偿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从赔偿款中扣除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金额,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本年度垫付)或“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以前年度垫付),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从赔偿款中扣除的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用的金额,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二)收到其他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三)按规定支付暂存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一)垫付救助基金,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二)追偿本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四)按规定核销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核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以及因收回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增加的资金金额。(一)期末,将各类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类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二)追偿以前年度垫付的救助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滚存的救助基金结余金额。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按规定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提取的资金。(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交强险保险费提取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一)收到转入省级救助基金账户的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一)收到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一)收到财政临时补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一)收到社会捐款,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取得的除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入。已核销的救助基金垫付款在以后期间又收回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一)收到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资金流出。(一)垫付抢救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二)追偿本年垫付的抢救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科目。(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丧葬费用的资金流出。(一)垫付丧葬费用,按照实际垫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贷记“资产基金”科目。(二)追偿本年垫付的丧葬费用,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三)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本级救助基金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一)发生对下级救助基金补助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一、本科目核算救助基金发生的除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以外的其他资金流出,包括汇款手续费支出等。(一)发生其他支出,按照实际支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救助基金结余,借记“救助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应当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备用金”项目,反映期末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尚未收回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暂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暂存款”项目金额填列。
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9.“救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滚存的结余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0.“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资产基金”、“救助基金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1.“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期间(季度、年度)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季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保险费提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按照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费提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罚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抢救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抢救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抢救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丧葬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丧葬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丧葬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发生的除以上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4.“本期结余”项目,反映本期救助基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三、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垫付、追偿、核销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初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上年末余额填列。
2.“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本年变动总金额。本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垫付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减去“本年追偿金额”、“本年核销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本年垫付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垫付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追偿金额”行,反映本年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年核销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末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本年变动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本表各行“垫付款合计”项目,应当根据所在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四、附注
附注是救助基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救助基金垫付、追偿和核销的历年累计金额。
(三)其他支出的具体类别和相应的金额。
(四)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五)管理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六)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