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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入新设备:初始入账时须依规把好分类关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273人已围观
A公司是一家中型企业,近期计划对新购置的房屋进行更新改造,为此购置了新的监控设备,价值约600万元。新设备分布于房屋的各个角落,需要经过复杂的安装调试才能正常使用,以房屋为载体,安装后不可随意移动,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已知房屋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在具体的税会处理中,纳税人新购设备应注意准确归类,合规进行相应处理。
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新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而房屋的预计使用寿命为20年,二者明显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因此,新设备应该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科目,而不能将其连同房屋一起记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科目。
房产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新设备虽然在会计核算中单独核算记入“固定资产——电子设备”科目,但是在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中应该包含房屋和新设备这两部分价值。
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该房屋是办公使用,购入新设备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用于职工宿舍,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结合上述规定来看,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与电子设备予以区别。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过程中,不宜将新设备视为房屋建筑物,而应该将其归类为电子设备,计算折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对于这批监控设备,A公司可以选择按照100%的比例,在投入使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固定资产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判断依据是税法规定的资产最低折旧年限,而非企业自行判断的预计折旧年限。假设A公司购买的是计量仪器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且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即使企业按照3年期限计提折旧,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其成本应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处理要点
设备能否正确归类,不仅关系到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的确认,而且会影响到折旧、报废的后续计量。从日常工作实践来看,固定资产在初始入账时,可能会出现分类不准确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财务人员对政策法规掌握不全面,另一方面是财务人员对业务实质了解不足。笔者建议,企业可优化相应的《固定资产申请表》等内部管理资料,在申请表中优先列示资产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式、使用年限等重点信息,如有必要,还可增加“被附属资产名称”等详细信息,以帮助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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