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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医疗收入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尤半山 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26人已围观
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也同样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公立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公立医院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医疗服务收入。那么对公立医院按照规定标准收入的医疗服务收入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从该文件规定来看,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应当包括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0]42号显然是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该文件,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自动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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