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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如何财税处理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07人已围观
在建工程试运行如同正常生产产品一样,也要投入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人工成本,这些投入最终将构成产品实体,随同产品售出实现价值,收入和成本能够对应和计量。但按照原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在建⼯程项⽬,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而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即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已经将国税发[1994]13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且“两税”合一后对在建工程试运行的税务处理也未见明确,但国税发[2009]79号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据此,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也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存在差异:会计处理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这里属于税会时间性差异,属于调表不调账的情形。
举例:A公司新建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形成产品10吨,发生成本80万元,销售后取得不含税价款100万元。试生产的产品实现销售时,税法上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即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计税基础少20万元,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计提折旧时,则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现行会计政策,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修订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改变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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