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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版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1411人已围观
XXX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单位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XX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X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内部使用,所属各基层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库存现金管理
第三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XXX位现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因抢险救灾、突发重大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
(二)支付给单位职工及辖区内管理对象的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
(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如:签证费、快递费、停车费等。
(四)年度中连续三次以外支付给本单位以外同一收款人的讲课费、劳务费、奖励款、救济费、救助金、慰问金以及经本单位财务室核准必须使用现金支付的其它专项费用。
(五)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下,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上,且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算起点的,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和支票结算的公务支出。严格按照《XXX财政局关于实施XXX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的要求,不属于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的支付业务应用支票或公务卡结算。
(六)使用财政资金向个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取暖费、离退休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应通过单位账户划转至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进行支付。
(七)以上六条均适用于本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业务;基本账户可参照以上要求执行,但暂不适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向开户银行申报库存限额,按审批的库存限额存放现金,不得超库,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五条 严格规范现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得以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得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第六条 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并入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将公款私存私放,不准设账外账,不准私设小金库,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七条 财务室出纳人员应对现金的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严格做好现金会计核算,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提取、支付进行序时登记,定期进行盘点,如实反映现金的使用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 涉及出纳人员去银行办理现金业务,应按本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及车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九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对支票管理要求如下。
第十条 空白支票由财务室统一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和签发。
第十一条 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应与支票分开保管,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应由主要领导授权出纳保管。
第十二条 金额在500元(含)以上,或按照《XXX财政局关于实施XXX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要求,不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应使用支票结算。
第十三条 业务科室申领支票,应提前进行费用报销审批手续,业务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特殊情况,视情办理。
第十四条 财务室出纳负责支票的保管和签发,根据相关领导审核、审批签字后的报销凭单,办理支票签发手续。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和金额,并在支票存根上填写相关内容、签字或盖章。业务人员领用支票时以及报账后必须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经办人签字。
第十五条 业务人员(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损毁,如有丢失,立即挂失。由于遗失支票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逾期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出纳人员要及时收回注销。填写错误及逾期不能使用的支票必须盖有“作废”戳记或手写“作废”,并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将空白支票事先盖好印章备用,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
第十八条 会计要对支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主管财务领导汇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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