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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低效运转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停止折旧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578人已围观
问题:
我们为某地公立甲医院,现有一台上级无偿调拨的金额较大的医疗设备,但平时利用率不高,考虑到折旧费用增加了医院运行成本,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停止折旧处理?
回复: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固定资产》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由此可见,不再计提折旧的资产范围并不包括已投入使用但实际利用率不高或长期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尽管低效运转的资产利用率不高,在未使用期间没有发生物理性有形损耗,但实际上其自然损耗程序可能与正常使用并无二样,甚至有些闲置的资产损耗程度要高于正常使用的资产,比如汽车、电气设备等,长期不使用缺乏正常的磨合和维保,损耗的更快。另外长期闲置的资产也会因为技术进步发生贬值、淘汰损失,其价值并不会因为不使用而保值。
因此,我们认为甲医院的医疗设备已投入使用属于正常在用的资产,虽然利用率不高,但仍可以为单位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效益,应继续按照折旧政策进行折旧处理,以真实反映资产的原值、净值及损耗价值。
根据财政部2019年修订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A医院接受上级无偿调拨的医疗设备属于低效运转的资产,确实无法提高其使用率的情况下,可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处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或者按程序进行置换、出售、捐赠等处置,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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