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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未还借款应如何处理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148人已围观
问题:
某事业单位账面反映一职工多年前借款挂账,该职工已经退休,前段时间病故,前任会计人员都没有进行清收,我刚刚接手,请问应如何进行处理?
回复: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的规定,事业单位应加强对长期挂账往来款项的清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描述事项分析,你单位并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内部控制管理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及时收回个人借款,在该职工退休和死亡的两个关键时间节点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可能导致资产损失,也造成现在工作陷入了被动。
建议组织相关人员查清该笔职工借款来龙去脉,核实数额、具体事由、发生时间、经办人、批准人等内容,鉴于借款人已退休且死亡,如确属个人借款,可先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其直系亲属进行清理回收,若确实无法收回,则上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决定,按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规范进行处理处置。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和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的规定,单位应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最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单位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进行核销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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