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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上海的外地分公司延期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怎么计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226人已围观

近日,税务局小姐姐正忙着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核的时候,小税官带着一名企业代表来了“小姐姐,这家企业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我查了一下,这户企业一直都按期申报,核算也很正常,守法纪录很好的,这延期申报的理由也不充分啊。”

  “是吗?这家企业是不是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它的总公司是不是在上海?”小姐姐问道。

  “是的!是的!就是这样的。我们公司总部在上海,突然出现疫情,让公司职员一下子全都在封控状态,各种资料都在公司,5月底前是怎么也没办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这不上海市税务局将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了一个月,到6月30日嘛,总公司让我们到本地税务局办理延期申报。”旁边的企业人员马上说到。

  “小姐姐,你咋就知道他们单位是分支机构,总公司还在上海?”

  “你呀,学习文件就只会背不会用,你想想昨天咱们学习过的文件里面是不是有一份通告啊,你不会是因为看到上面写着上海市,你就没仔细看吧。”小姐姐随手就用手机打开一个网页,“来,你看看这个,注意看看第三条。”

  小税官一看,原来是上海市税务局在官网上发布《关于延长202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将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第三条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本市总机构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本市总机构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当地无法按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可以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期限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原来是这样。不过上海市税务局的这份通告我们能用吗?”

  “当然能用,《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延期申报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也就是纳税申报期限内提出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还可以延期办理。对这家企业来说,受疫情影响总机构不能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抗力?总机构不能按期年度申报,影响到分支机构也不能按期办理年度申报,对分支机构来说同样也是不可抗力,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当然能延期。”

  “哦,是这样啊……”

  这时候小姐姐又说了“《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申报还有什么规定呢?”

  小税官思考了一会说“我知道,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这家企业需要预缴税款!对了吧!”

  看着小税官期盼的样子,小姐姐笑笑说“正确!回答得很不错。不过,我要再问你一个问题,分支机构申请延期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预缴税款该缴多少呢?”

  “不就是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直接查到企业上一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金额,然后按那个预缴就OK了。”

  “这个真不是这么简单的。”小姐姐放下手中的活,望着小税官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对于这家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延期申报,其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按照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税额计算出应预缴的税额,一种按照2022年1月企业申报的上年四季度的预缴税款确定。那么究竟按哪个“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预缴呢?

  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应当是和延期申报的税款属性一致,比如说增值税,如果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5月份如果需要延期申报,不仅需要在5月纳税申报期限前提出申请,更是要按照上个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预缴税款,如果上个月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缴纳的税额是0,那预缴也按0元处理。这是因为对于增值税来说,每次申报的属性都是一样的。

  但是企业所得税不是,它有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如果是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延期,应该就近找到上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按照预缴申报的税额直接预缴;如果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延期,应按照企业上年年度申报情况计算预缴。

  所以,对于这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延期,应该按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金额计算应预缴的税额,等年度申报后多退少补。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一是按照上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本年年度申报预缴税额的计算基准,比如说500万元。

  二是按照上年度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本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按上例本年就是500*25%=125万元。

  三是将计算的本年度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去已经分期预缴的所得税额,确定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如该分公司2021年1-4季度分别预缴了10万元,30万元,23万元,29万元,计算可得33万元.

  当然,如果企业在2021年度发生了重大事件,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的,如该公司是制造业企业,2021年研发投入2000万元,企业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标准由75%提升到100%,直接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产生重大影响。这时,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核定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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