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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天津市)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5438人已围观

小编按:


天津市财政局2022年3月份修订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现将相关内容进行摘录介绍:


评审专家,是指经天津市财政局统一选聘并进行动态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工作是指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等(即评审委员会)并出具评审意见的相关活动。


一、支付主体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属于集采目录内项目,由集采机构支付,集采目录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支付内容


1、劳务报酬、食宿费用


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评审时间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起算,至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完成签字时间止。其中,中途用餐及休息时间应扣除。


(一)在一个自然日内,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300元/人;超过4小时至6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450元/人;超过6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为600元/人;超过8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等)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支付


(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承担


2、交通费


评审专家前往评审地点的单次路程在20公里以上(含20公里)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前往评审地点的单次路程在50公里以上(含50公里)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不超过200元/人的交通费


上述交通费仅补助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行所产生的费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认为需要补助交通费的,评审专家应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出具行程证明,行程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车票发票、自行驾车的导航行程记录、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


交通费是否补助完全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自行决定,评审专家前往评审地点的路程即使符合补助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必须予以补助,强行要求补助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


三、支付方式


项目评审结束后30天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式为银行转账支付劳务报酬均为税前报酬,税款由评审专家依法进行汇算申报。

四、其他要求

1.因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外省市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邀请时,明确告知其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标准,以及报销费用所需的凭证、流程等。在评审结束后,根据规定凭据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外进行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按规定,为参与项目评审的本市评审专家报销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评审专家履行以上责任时,不得收取劳务报酬。

3.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4.采购人代表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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