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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收房款财税处理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06人已围观

一、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二、房地产企业于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实际收到的房款以及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计入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预收账款

  (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合同实际收到、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以及应预收但尚未收到的房款计入合同负债:

  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借:其他应付款

  贷:合同负债

  注意: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及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第二节“预缴税款”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由于购房人延期付款或者按揭未及时到账等原因,房地产公司没收到预收款,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18号公告明确规定只有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没收到预收款,此时无需预缴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在实际收到预收房款时,计入“预收账款”,按照计入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而新收入准则对按照合同约定应收而未收到的房款也要计入“合同负债”,但对房款未收到的部分并不预缴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一般计税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都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

  三、房屋交付时,(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

  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

  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借: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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