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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专家评审费、讲课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的探讨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3102人已围观

问题:

单位经常发生支付专家评审费、讲课费之类业务,以前税务是可以单位去税务局汇总开具一张劳务费发票,现在税务局通知单位不能进行代开,只能由专家个人自行开具,有时专家人数众多,每人开具比较麻烦,有的专家听说要开票直接都不要评审费或者干脆不参加。请问,我们入账时是否可以直接以完税凭证为附件,必须取得劳务费发票吗?


我们理解评审劳务费、讲课费不属于经营收入,是薪酬之外的劳务所得,我们履行了扣缴义务,有完税凭证入账应该就可以了。

 

回复:


对于外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课酬费等劳务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大部分观点认为只要依法代扣代缴个税,就可以凭相关附件作为原始凭证,专家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不是经营所得,不属于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当然,也有不少同行即使知道需要索取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难以从专家或个人处取得发票,也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中只是要求取得劳务报酬审批发放表即可,并载明个人信息情况进行代扣代缴。


可能有些专家来自体制内有所顾忌,也有的感觉报酬不多还要缴纳增值税、个税不太情愿,再则现在发票代开确实不方便等。我们对此问题一直认为既然向提供劳务者支付了劳动报酬,对方提供发票是天经地义的,属于正常的经济关系,不能因某些主观上的原因而转移。况且现在大数据透明共享,税务征收全覆盖,支付方必须进行代扣代缴申报,信息都会导入纳税系统,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也是要将劳务报酬纳入综合所得进行清算。相信随着时间推移和改革深化,个人线上代开电子发票会很快实现,开票难的问题将会解决。


另外评审专家参加的项目评审或是讲课行为,往往仅是一项临时性的、发挥专业能力的活动,象项目评标委员会属于临时性组织,因项目实施要求而组建,因活动结束而解散,不同于在某个固定性的组织兼职取酬,专家评审费、讲课费也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兼职取酬”性质,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时也是作为一项合法劳动报酬认定的,应该消除这方面的顾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第一条明确,个人提供服务(劳务)取得报酬,属于应税行为;提供服务(劳务)的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和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表明单位接受了服务就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而不是必须属于经营活动才开具发票, 是应当,而不是可有可无。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说明提供劳务服务的专家是可以向接受服务的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7.24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延伸学习】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改)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第二章“征税范围”之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第一大点“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8.31修正)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单独作为一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各自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2019.12.18):“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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