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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相关涉税处理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18人已围观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确定,包括存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股权、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何税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增值税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以货物进行捐赠也有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比如,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又比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应当注意:如果以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货物以及运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以货物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以及劳务用于公益性捐赠,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即属于“不征增值税”范畴,并且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抵扣。
二、以应税消费品捐赠的消费税处理。《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并规定应按照自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即按纳税人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因此,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捐赠或赞助时,应视同销售计缴消费税。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一般作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以公允价值捐赠两笔业务处理。在捐赠支出旳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特别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股权捐赠的最大区别在于,公益股权捐赠是以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并开具捐赠票据,意味着股权捐赠不确认所得,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一般都是规定以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应确认利得。
一般来说,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不能税前扣除,但疫情特殊时期物品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四、以不动产捐赠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因此,只有符合文中件规定的赠与情况不征土地增值税,其他形式的赠与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个人因公益捐赠而转让资产的业务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应税项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个人货币性财产公益捐赠属于单纯的捐赠支出业务,与应税行为无关。笔者认为,对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公益捐赠,虽然非货币性资产权属由捐赠人转移至受赠人符合“财产转让”性质,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公益捐赠行为在税务上不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理由如下:其一,《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个人应税所得中的“所得形式”有明确界定,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公益捐赠行为只涉及财产权属转移,并无《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形式的“应税所得”;其二,虽然公益捐赠属于无偿赠送行为,但与企业所得税无偿赠送等业务视同销售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并未规定个人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将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视为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非货币性资产又分为股权、房产、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等。在确定个人公益捐赠资产金额上:对股权、房产类资产按照个人取得时的原值即历史成本确定;对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按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作为受赠方,个人接受的捐赠不属于个税征税的范围项目,原则上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有些情况下的捐赠是需要缴纳个税的(比如个人接受房屋捐赠),而且目前部分税务局针对捐赠也有征税的规定,建议具体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六、印花税方面,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三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五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
七、契税方面,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但契税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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