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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滞纳金与税收滞纳金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99人已围观
前言:2018年社保入税,2019年个税实施,相关社保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给税务部门的工作还在进行。很多大企业规划系统人力资源和劳动成本,在区分高管股权激励对象、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基础上,清理补缴社保及滞纳金。明确社保滞纳金计算基数是企业缴纳社保部分,还是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部分呢?社保与税收的追缴期、救济前提等有哪些不一致?《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超过本金,但在社保领域滞纳金超过本金呢?
案例1:单位和个人合缴数为本金,计算社保滞纳金
福兴制革有限公司、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1)辽02行终223号
上诉人的员工13人投诉原告拖欠工资及社保费,均以签订承诺书、声明的形式向上诉人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7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认为原告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共计13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总计594738.97元的处理决定(单位承担432103.7元,个人承担162635.27元)(此金额594738.97元为本金,滞纳金和利息自欠缴之日开始计算,截止到在社保征收机构进行补缴时为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据此,我国实行社会保险强制参加制度,即不论劳动者是否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代办代缴。
案例2:社保滞纳金超过本金
赵某某与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二审行政裁定书晋07行终223号 2018-12-20
原审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系灵石县煤炭运销公司职工,因单位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欠付养老保险金额为:单位欠缴4133.60元、个人欠缴1653.44元,共计5787.04元。2017年9月25日被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征收滞纳金22417.8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灵石县养老保险中心只应征收不超过5787.04元的滞纳金,而该中心违法征收16630.78元,对于多征收的部分,被告依法应负有返还义务。故具状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退还违法收取的滞纳金16630.78元。
本院认为,应该明确行政强制法中的加处滞纳金是一种行政强制手段,是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在行政强制执行阶段,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的一种执行措施,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滞纳金的性质并不一样。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处理结果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3:互有过错,各自承担社保滞纳金
梁某2、金某某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2895号
金某某公司主张产生滞纳金系因为梁某2在入职时签订了《购买社保、医保及工伤保险告知书》,确认是其本人签名,明确要求不购买社保,故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单位并未为其购买社保,现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在签订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结合梁某2系在离职之后才向社保部门投诉,对社保费因补缴产生的滞纳金存在过错。经税务局核算,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金某某公司应承担梁某2社会保险费用为27358元,梁某2个人应承担费用为11158.29元(笔者注:企业已经支付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所以社保个人部分自己负担)。金某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滞纳金部分为30240.5元显然超出了金某某公司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仲裁委于同日作出穗花劳人仲不[2021]48号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不应以约定排除法定义务。金某某公司、梁某2进行社保费补缴,金某某公司、梁某2对滞纳金产生均有过错,应按各自承担社保费的比例承担滞纳金。故梁某2应承担的滞纳金计算30240.51×(11158.29个人本金÷38516.29全部本金)=8760.77元。金某某公司承担剩余部分。
案例解释:
1、支持社保滞纳金大于本金:认为法的目的存在差异,社会保险法在于保障,允许滞纳金超出本金。对比行政处罚等领域的滞纳金往往都是日百分之三,万分之五并不影响法的目的实现。
2、支持社保滞纳金不大于本金:如(2018)吉07行终74号行政判决、(2020)新01行终95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3、注意:双方过错影响滞纳金分担。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的责任各案例责任不同。
4、案例3中: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以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效。违法行为连续至2017年劳动者离职,2021年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和仲裁,是因为举报投诉的原因,导致二年追诉时效延长。
总结:社保费与税收
共性:
滞纳金比例都是每日万分之五。都是法定义务。限期不缴纳承担不同比例罚款。
区别:1、争议解决前提不同:
(1)社会保险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纳税争议需要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担保后,申请行政复议。
2、追诉时效不同: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3年、5年、无期限;
3、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同:
(1)社保滞纳金可扣除;
(2)税收滞纳金不可以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4、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1)社保费:社保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税收: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利,或申请法院执行;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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