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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解读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522人已围观

目录

  一、适用主体

  二、政策内容

  三、适用条件

  四、管理要求

  五、政策缺陷

  六、中意观点

  七、政策依据

  一、适用主体

  增值税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适用条件

  1.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2.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

  3.涉及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转移的资产重组行为,重组企业双方均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管理要求

  1.企业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两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的,要注意纳税人通过上述两种方式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对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2.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时,其转让的实物资产对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必须一并转让,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符合不征收增值税规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转移的,原纳税人应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纳税人未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能转移至新纳税人。

  4.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五、政策缺陷

  1.目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对于资产重组都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定义,导致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2.明确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对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金融商品、无形资产转让行为没有明确的表述是否不征增值税导致容易引起税企争议。

  3.对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原纳税人不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如何分配没有明确。

  4.对于在企业派生分立中,留抵税额如何分配进行结转抵扣的问题没有规定。

  六、中意观点

  1.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的概念及范围。企业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其应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置换、股权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

  2.关于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判定原则。将国际上的“TOGC”规则(即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业务转让规则)作为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判定原则,一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中,转让方转让的必须是生产性资产或资产组,而不能仅仅是存货等消耗性资产;二是转让方转让的必须是能够独立运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转让的资产或资产组不能独立运营的,应作为一般资产转让征收增值税;三是转让的资产或资产组在转让前和转让后都必须处于实际运营状态;四是购买方在购买资产或资产组后必须使用这些资产继续从事与转让方原来从事的类似的经营业务。因此,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金融商品、无形资产转让等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企业资产重组留抵税额处理方法。一是对于企业只是将部分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进行留抵税额的结转抵扣的。在企业只是涉及部分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又有留抵税额的,如果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不符合留抵税额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在重组前将部分资产先单独直接卖给对方(卖出资产的销项税和需要结转的进项税金额基本一致)来实现留抵税额的结转问题,剩余资产部分再按资产重组来处理。二是对于企业派生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的留抵税额,如果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税,不符合留抵税额退税条件的可以在派生分立完成后再将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资产直接卖给对方(卖出资产的销项税和需要结转的进项税金额基本一致)来实现留抵税额的结转问题。

  七、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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