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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代编和拨付预算,所属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141人已围观
问题:
我们有两个事业单位,其预算由主管局编制,财政将指标下达给主管部门,年末对账时收支都得在主管局,实质是拨给事业单位,由事业自行使用支配。请问,事业单位应如何进行收支处理?主管局用什么做支出附件?
回复: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明确要求由基层单位开始编制单位预算,逐级上报汇总,最终汇总成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不得代为下属单位编制预算。部门预算要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预算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3款还明确要求部门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应当编列到款,即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最明细的科目。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从中央部门预算到地方许多部门预算管理中,都无法做出上述细化预算要求,许多主管部门依然代编所属单位的项目,甚至许多部门预算实践中先将项目支出预算总额批复到各个部门,并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在预算执行中,部门单位再落实具体项目,即“先分配资金再筹划项目”、“钱等项目”预算管理模式,违背“先谋事后安排资金”预算基本逻辑。
《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明确政府预算项目与部门和单位预算项目“自下而上”的汇总、衔接规则,部门预算由单位预算汇总而成,本级政府预算由部门预算汇总而成。《规范》明确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保证预算支出执行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同时,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国发〔2015〕35号)规定,由多个部门负责的项目,明确牵头部门,分别列入各自部门预算,具体细化到单位,尽量减少乃至最好消除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避免政府部门在预算执行中行使“二次预算分配”。”(摘自刘用铨《预算管理一体化下部门单位财务管理六大创新》)
一、就本案例而言,我们认为主管局属于违规代编所属单位预算,以拨代支行为,如为主管部门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由下属预算单位自行编制部门预算,财政直接将预算落至基层预算单位。当然也不排除是地方财政部门的因素,我们也不便展开讲,只就业务层面与大家做一些交流探讨。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坚决杜绝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库款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应严格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除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外,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零余额账户支付到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主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自行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根据本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需要,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根据本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十四条及十六条的规定,主管局违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代编所属单位实施的预算;违背预算对执行的控制、违反国库资金拨付管理相关规定以拨代支。
二、会计处理
1、主管局拨付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等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按预算编制的经济分类科目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所属事业单位
(1)收到款项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支付款项时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预算会计
借: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三、决算编报
1、根据《2021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指南》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即使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也是部门决算的编报范围。
2、决算编报的范围应与预算编报范围一致。你们主管局代编了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则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支出情况编制“经费差额表”。
【延伸学习】
部门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编制部门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和预算执行单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大点“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
(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第一大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十四)加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相关原文如下:“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依法纳入预算,执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依法依规管理预算代编事项,除应急、救灾等特殊事项外,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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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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