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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减免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45人已围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主体有三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那么,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减免呢?
1、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批准汇总纳税且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也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各自独立纳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支机构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分支机构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独立纳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分支机构是否为小微企业?
一、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与总机构一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情况下,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一并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分支机构独立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因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如果分支机构不与总机构汇总纳税,自己独立纳税,但因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得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税收优惠但如果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应对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及时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否则容易被视为优惠政策执行中的疑点数据。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及时确认增值税纳税方式,
确保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2.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判定需要注意细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只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或材料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才有可能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但在实践中,被认定为“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大多是以分支机构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这类分支机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的可“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3.对于总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优惠,只能和总机构一并按照规定享受“六税两费”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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