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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车辆,已抵扣的加油费应当转出吗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57人已围观
实务中,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但账面发生大量的加油费、过路费等。税收风控经常会“友情”提示:加油费抵扣不正常。风险提示是否意味点必须进项税转出呢?未必!
比较典型的物流企业,一般物流企业自身并无承运车辆,其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通行费,物流企业是“无车”承运,那么对发生的这部分费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税法特别规定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租用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了车辆租金,取得租车企业开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经营服务,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公司使用租用车辆实际发生的汽油费、车辆通行费等支出也可抵扣。因此,租用车辆需要签订租车协议、支付租金、取得租金发票、并健全用车制度,租车费、成品油、通行费等方可进项税抵扣。但要杜绝纳税人分明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而以加油费冲抵减运费。
举例:甲公司为一家煤炭销售公司,由于公司自身车辆不能满足经营需要,为了节省成本,采取借用或者租入车辆的方式经营,这些车辆虽然不在公司名下,但是确实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那么,借用或租入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具体操作方式如下:分别和个体货车司机口头约定,货车司机负责将煤炭按时、安全地运达公司指定地点,公司负责提供运输车辆的油费,货车司机所耗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公司,公司每月根据货车司机运煤量支付工资。那么个体货车司机提供的加油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分析:若签订租赁合同并且取得租赁费发票,则构成企业可以控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又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的,企业借用或租入的车辆所耗费的燃油费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由于该公司并没有和货车司机分别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所以不能抵扣。公司要想合法地抵扣这部分油票,可以这样操作:第一,该煤炭销售公司应当分别和个体货车司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第二,《车辆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出租方(货车司机)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煤炭销售公司),承租方按规定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而不是支付工资,否则不满足租赁合同要件);第三,油费必须开具抬头为该煤炭销售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交给承租方。
若货车司机不想将车辆使用权让渡给谝煤炭销售公司,双方无法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怎么办呢?有的公司可能会私下里和货车司机商量好,签订一份假的《车辆租赁合同》应付税务机关,而私下里签订一份真的合同。在此笔者提醒这类公司,这样做会给企业埋下隐患,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在不能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货车司机不用为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该按照实际所购油费向该煤炭销售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煤炭公司只能按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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