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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所得的征税范围应扩大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90人已围观

稿酬所得的征税范围应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项对稿酬所得其所指“作品”作了明确规定,是指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但是,在现实中,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仅仅以图书、报刊形式发表,而是以多种渠道发表,像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黑板报等等。那么,发表在上述媒体上的作品,因为未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因而取得的所得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按照上面的政策规定,作品发表在图书、报刊以外媒体上的,其作者取得的所得就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作品无论以何种形式发表,其作者的创作过程和付出的辛苦及社会效果都应当是一样的,因而对其取得的所得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也应当是一样的。从税收政策的规定可知,同样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比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多,这对发表在图书、报刊形式以外媒体上作品的作者是不公平的。

  因此,稿酬所得的征税范围不应把作品局限在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而应把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取得的所得都应按照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合理性及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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