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支出预算指标垫支项目支出的会计处理探讨
问题:
我单位因财政预算指标未及时下达,存在以下情况:1、因项目支出预算未下达,使用基本支出公用经费指标支付(垫支)项目支出,到下半年项目经费下达后又用项目经费指标支付公用经费;2、年末用项目支出指标支付已经发生的公用经费;3、不同的项目支出预算之间相互串用。请问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一、《预算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对于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第七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④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二、基本支出的公用经费预算指标垫支项目经费的现实情况关于使用公用经费垫支项目经费的问题,因为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迟滞;也有的是地方财力有限,或预算资金不足,而有些与民生等息息相关的刚性项目支出或重大政策调整、紧急事项、行政指令等原因不得不先行开展的项目任务,就存在先行垫付的情况,待预算下达后进行归垫(归还)处理。此处的归垫,并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的第一大点“关于归垫资金的账务处理”所表述的情形。“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所以此类公用经费预算指标垫支项目经费的情形,严格来讲在程序上是不合规的,按照《预算法》“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的规定,未经调整和报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用基本支出预算指标支付(垫支)项目支出,其实质上就是改变了原有预算资金用途。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多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这种现象具有相当代表性和普遍性;既然发生了,此处我们仅仅探讨其账务处理使其尽量符合相关规定。
某行政单位2022年3-6月分别用公用经费预算指标支付(垫支)A、B二个项目支出经费,假设用分别用办公费指标支付10万元、20万元;2022年7-9月二个项目经费预算指标下达时,再用A、B项目经费预算指标支付公用经费。
1、 此类情况用基本支出的公用经费指标支付(垫支)项目支出,没有按批复预算的预算科目执行,改变了公用经费预算指标的用途。实际工作中可以先作为暂付款项核算。2、《政府会计制度》中“7101行政支出”和“7201事业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对于暂付款项的处理明确:“对于暂付款项,在支付款项时可不做预算会计处理,待结算或报销时,按照结算或报销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1、2021年3-6月分别用公用经费预算指标支付(垫支)A、B二个项目支出经费时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待处理—垫支A项目公用经费10万元 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待处理—垫支B项目公用经费20万元2、2022年7-9月二个项目经费预算指标下达时,再用A、B项目经费预算指标支付公用经费的办公费30万元(分2次支付,分别支付10和20万元)(1)用A项目经费指标支付办公费10万元(相当于归还4-6月用公用经费指标垫支的A项目经费)借:在建工程 10万元(此处假设A项目为工程项目)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功能分类】—A项目—31099其他资本性支出 10万元 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功能分类】—商品和服务支出—30201办公费 10万元贷: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待处理—垫支A项目公用经费10万元(2)用B项目经费指标支付办公费20万元(相当于归还4-6月用公用经费指标垫支的B项目经费)借:业务活动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20万元(此处假设B项目)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功能分类】—B项目—30305生活补助 20万元 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功能分类】—商品和服务支出—30201办公费 20万元贷: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待处理—垫支B项目公用经费20万元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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