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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立的账户,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88人已围观
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立的账户,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因此,企业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都应在开立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纳税人银行开立的基本账在税务局备案了,其他的一般户没有备案,那这有什么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纳税信用评估中,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的,扣分11分;
有人又担心了,我刚好属于这情况,那现在备案又过了时间了,是不是不备案比较好?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那么不备案,被税务机关发现了再改正,就会有纳税信用修复的机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分值:8.8、4.4、2.2的扣分损失。
所以最快的去改,挽回后,还是损失了2.2分,而且若当年没有非常规事项,纳税信用评定时90分起评,就会影响到纳税信用等级。
综上所述,若你发现了这个问题,那么应当及时去税务机关报备,最好的结果是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不予处罚。如果发现了因怕罚而不改正,等税务机关发现再改,至少会损失2.2分,还是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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