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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六税两费”减半政策的适用主体判定条件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336人已围观
简析“六税两费”减半政策的适用主体判定条件
2022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其中对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半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总局在《公告》解读中,亦就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适用该减半政策的情景、条件进行了举例释明。为便于纳税人理解,笔者根据政策及《解读》,对上述政策要点归纳如下:
一、核心内容——新增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对于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包括原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享受政策条件,区分新设企业与存续企业进行判定:
1、新设企业(2021.6.1日后设立,根据初始条件判定)
1.1首次汇算清缴前
根据设立时是否满足两类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
已设立运营但未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的,以申报期上月末数据为准。
政策适用期间:设立当月——首次汇算完成日
1.2有首次汇算清缴记录后
根据汇算结果判定下一期间是否享受下一期间减半优惠。
政策适用期间:首次汇算完成日——次年6月30日
2、存续企业(2021.6.1日前设立,根据汇算结果判定)
2.1 2022年1月-2022年6月30日是否适用
根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判定。
2.2 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是否适用
根据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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