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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护龄津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哪个明细科目核算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680人已围观


问题:工资计提时,取暖补贴属于“应付职工薪酬一改革性补贴”,教龄护龄+边远补贴+津贴800+独生子女费+女职工卫生费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职务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属于“基本工资”,对不对呢?


回复:


1、边远地区补贴和教师教龄津贴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作津贴,应分别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教师教龄津贴”科目核算。

2、女职工卫生费是各省规定是否发放及金额标准,故为规范性津贴补贴,应通过“ 应付职工薪酬一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科目核算。

3、职务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和工资标准提高部分属于基本工资,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本科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设置参考


1.jpg

2.jpg

3.jpg

 

教育行业事业单位的国家统一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

教育行业国家规定的工作津贴


名称

发放范围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1

教师教龄津贴

1、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0号

1985.7

 2、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

2

中小学班主任津贴


人事部、国家教委、财政部人薪发[1988]23号

1988.10

3

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

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授予“特级教师”称号的教师。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7]58号

2008.1

4

特殊教育岗位津贴

工读学校担任教育工作的教师、公安干警和学校领导

国办发[1987]37号

2005.4

盲、聋哑、弱智特殊教育学校在编正式职工

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9]7号

1989.3

儿童福利机构在编正式职工

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9]7号

19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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