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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 “三项经费”扣除的基数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434人已围观
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 “三项经费”扣除的基数
每年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总有客户来问: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三项经费”扣除的基数?今天就来聊一下这个问题。
“三项经费”指的是应付职工薪酬中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经费”扣除基数都是以工资、薪金总额为依据。
1、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扣除比例是对一般企业而言,如有特殊扣除要求的则需按照相应规定处理。如软件生产企业、核力发电企业。
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分析一下具体实务中应该怎么进行处理:
案例
A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外派人员服务。对于甲劳务派遣单位,A公司向其支付费用100万元(包含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保),同时甲给A公司开具劳务费的发票;对于乙劳务派遣单位,直接向乙单位派遣的员工支付了60万元的工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A公司凭借甲开具的发票,将100万元计入劳务费用,不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扣除依据;而直接支付给乙公司派遣人员的60万元计入工资薪金,可以作为“三项经费”的扣除依据。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是否包含在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中,主要在于这笔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还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支付的对象不同,处理结果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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