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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是否一致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08人已围观
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是否一致
问:关于商誉,是否属于无形资产,税法口径和会计口径,是一样的判断么?
会计上,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税法上,商誉属于无形资产么?
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
税法上,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不具有实物形态,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解答:
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创的商誉都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只有外购(企业合并)的商誉,在会计核算时可以确认,同时税法规定也可按规定以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