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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免税津补贴和奖金有明确标准
尤半山 03-12 【税收优惠政策】 608人已围观
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免税津补贴和奖金有明确标准
虎年春节假期前后,不少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坚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为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和节后顺利返工返岗作出了重要贡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2023年12月31日之前,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以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统计情况看,相关咨询频率较高。
哪些所得可享优惠?
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相关主体还包括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如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等。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为增强对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的保障,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要求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据此,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治所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等,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享受相应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仅需留存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等资料备查即可。
补助和奖金有无具体标准?
10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另一类是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比如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
对于第一类人员,中央级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具体应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需要说明的是,除中央级补助外,省、市、县(区)级都可能出台相应的补助、奖金政策。10号公告明确,根据“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此,相关主体应全面关注。
对于第二类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超过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那么超出标准的部分不能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比如,某省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天300元,而某单位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那么,该单位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治任务的人员,只能按照300元的限额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免税防护用品有无具体范围?
根据10号公告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在享受优惠时,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有没有具体的范围要求?
实践中,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其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属于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