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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0522人已围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有不少新入职的朋友后台留言咨询单位固定资产报废的会计处理问题,小编发现大家往往对最重要的国有资产处置流程一无所知,凭想象以为就是单位自行批准处置,会计销账这么简单。其实整个资产处置环节包括申报、评估、审批、处置、收入上缴、会计处理等六个环节,程序规范才是重中之重。


而会计处理只是末端最简单的环节,具体分录大家查阅《政府会计制度》附录“主要业务和事项账务处理举例”中“固定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资产处置费用”等相关科目实例,这里不多讲。对于新手而言,应打印好账务处理举例和支出经济科目置于案前,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


我们今天主要讲国有资产处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以马鞍山市为例,马鞍山市财政局2017年出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各级财政部门都会出台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操作细则,大家一定要因地制宜,对号入座,认真学习掌握。希望能通过本文强化大家对国有资产规范处置的意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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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国资处置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一般指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技术迭代或其他原因,确需报废淘汰,比如有了手机,BP机就没有用处了;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原来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就没有用了等。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比如因机构改革等原因。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因管理不善、正常损耗、偷盗、贪污、债务人破产、改制、失踪、死亡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比如通用办公设备一般为6年;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马鞍山市2021年对预算单位资产采购预算审减率达40%以上,所以不到确实无法使用,财政部门一般都不会批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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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处置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置换、出售、报废、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具体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跨部门、跨地区和跨级次的资产划转;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划转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撤销、搬迁而移交资产;经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等。


2、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3、出售,是指将行政事业资产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5、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6、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7、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有不少朋友对无偿调拨和对外捐赠的概念有些模糊,认为都是无偿给第三方,但使用方向不同,无偿调拨一般是在体制内范围活动,不改变国有资产属性,只是产权之间的变动。对外捐赠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主要投向法定的公益事业,原则上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三、处置审批权限





以马鞍山市本级为例,实行分类审批机制,其中属于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其自行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即可,大家要注意审批权限问题。


A、市财政局按以下权限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房屋、建筑物的拆除和报废处置;


2、单项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资产的处置;


3、单笔(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涉及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建筑物(不含拆除报废)以及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不含达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通用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及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需对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申请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


B、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1、单项原值在1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


2、单笔(或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主管部门应在年底前将批复文件和相关审批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资产核实(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比照上述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执行。


四、处置程序





(一)申报。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按审批权限报批。


1、资产处置申请文件;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或权属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


4、按规定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资产处置,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5、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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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评估。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市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该国有资产出售、置换价格的重要依据。


(三)审批。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或报市政府审批。


(四)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


1、属于资产无偿转让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


无偿转让一般提供: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申请表;


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其他相关材料。


2、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均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置换应提供材料:


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申请表;


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其他相关材料。


3、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


报损一般应提供材料:


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其他相关材料。


4、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报废一般应提供:


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申请表;


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材料。


5、经批准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资产,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外捐赠一般应提供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五)收入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本级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出售资产的,申报单位还要凭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五、其他方面


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其处置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单位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由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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