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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与会计核算探讨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553人已围观

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与会计核算探讨

问题1:单位收到社保局拨来的生育保险金,该如何入帐? 该员工的身份是非编制内的。


问题2:产假期间按规定发放工资,这个工资需不需要含13月工资,与生育津贴相比?还是仅指当月发给本人的?



回复: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是出于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得降低”,即休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至少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发放(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际工作中,行政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发放聚焦在以下两类问题:


一是生育津贴待遇享受问题。如有些女职工认为未停发工资后可以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理由是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补贴,工资是视同上班的待遇,可以同时享受;有些单位认为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女职工只能享受生育津贴,社保拨到单位直接发给女职工;部分单位存在产假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奖金重复享受、超额发放的情况。


二是收支核算上的处理,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财政预算正常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的同时,存在将生育津贴直接用于支付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弥补单位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及其他经费支出等会计核算现象。


下面,我们搜集了一些资料,并就此完整做一些解读和探讨:


一、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4.28)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以湖南省为例: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9年1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修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二、若干地方女职工生育津贴发放的方式


1、广东省河源市


依据:《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河人社发[2017]2号)的补充通知


从2017 年2 月1 日起,全市非财政统发工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市、县区(管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实行财政统发工资职工、聘请人员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高于其原工资标准的,市、县区(管委会)社保部门将高出部分划拨个人,余额部分划归市或县区(管委会)财政国库;生育津贴低于其原工资标准的,全额划归市或县区(管委会)财政国库。职工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所需提供材料,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另文规定。


财政统发工资职工的原工资标准,以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 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月平均数为准。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 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月份数计算。聘请人员的原工资标准,以2016 年市直单位聘请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数为准(2108.33 元);今后随着市直单位聘请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聘请人员原工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2、湖南省安化县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直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生育津贴发放的通知》(安人社发[2019]1号)


从2019年1月1日起,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以工资形式发放,所发工资(包括各项工资、福利之和)低于生育津贴补贴标准的差额,经单位与县医保中心结算后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发。


3、贵州省


依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2019.9.12)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


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4、江苏省溧阳市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的通知》(溧人社发[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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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北京市


依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2号)


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依据:《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万盛财社发[2021]45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如享受生育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按照原发放工资方式执行,生育津贴不再划入各单位代管资金帐户。即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继续发放工资,其享受生育津贴由人社局医保中心划入财政代管资金帐户后,医保中心同时提供各单位生育津贴明细,由财政局统一将各单位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缴入国库管理。


女职工休完产假后由各单位向财政局提交生育津贴和统发工资表等资料,财政局收到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追加预算。


7、浙江省丽水市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职工生育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2017.1.6)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性补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综合考核奖、增收节支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等)达到或超过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向个人发放生育津贴。 


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申领时,应对经费全额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告知。告知后,用人单位放弃申领的,可不支付生育津贴;继续要求申领的,社保经办机构需将应发生育津贴金额等内容书面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到市财政部门开具缴款凭证后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经费全额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申领的生育津贴,不得支付给个人,也不得改变用途。


三、女职工生育津贴的会计核算


案例1:某行政单位A女职工2021年7月1日开始休产假,按当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158天,该女职工应于2021年12月6日起开始上班。该行政单位所在地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女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原发放工资方式继续发放工资;其享受生育津贴由人社局医保中心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特设专户(财政代管往来资金户),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假设A女职工2021年7-12月每月应发工资为5000元,2021年还13月工资5000元、政绩考核奖30000元。该单位2020年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为6000元。


1、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计算


(1)该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津贴

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为:(6000/30天)*158天=31600元


(2)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


①有观点认为,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为5000元*5个月+(5000/30)*5天=25000+833.33=25833.33元;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将差额部分(31600-25833.33)=5766.67元从生育津贴中补足给该女职工。


②观点二认为,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为:(((5000元*13月)/12)/30)*158天=28527.77元,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将差额部分(31600-28527.77)=3072.23元从生育津贴中补足给该女职工。


③观点三认为,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为:(((5000元*13月+30000)/12)/30)*158天=41694.44元,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不补差。


我们倾向观点三,月平均工资收入应包括应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13月工资)以及绩效考核奖和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等。


2、会计核算一

(1)2021.12月特色专户收到生育津贴31600元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16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生育津贴  31600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计算该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

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为:(((5000元*13月+30000)/12)/30)*158天=41694.44元,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31600元,不补差。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生育津贴  31600元

贷:应缴财政款—应缴国库款  31600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生育津贴上缴国库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应缴国库款  31600元

贷:银行存款   31600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会计核算二

(1)2021.12月特色专户收到生育津贴31600元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16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生育津贴  31600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计算该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

此处假设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为28527.77元,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应将差额部分(31600-28527.77)=3072.23元从生育津贴中补足给该女职工。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生育津贴  31600元

贷:应缴财政款—应缴国库款  28527.77元

    银行存款  3072.23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生育津贴上缴国库


财务会计

借:应缴财政款—应缴国库款  28527.77元

贷:银行存款   28527.77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案例2: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纳入财政预算,女职工产假情形同上案例一(产假期间正常发工资)


1、2021.12月单位基本户收到生育津贴31600元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  316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生育津贴  31600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计算该女职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差额


(1)此处假设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为41600元,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31600元,不补差。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生育津贴  31600元

贷:其他收入   31600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此处假设该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为26600元,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31600元,应补差5000元。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代付生育津贴  31600元

贷:其他收入   26600元

     银行存款   5000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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