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法规 - 正文税务相关法规

[88]财税067号 财政部关于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法规】 644人已围观

财政部关于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的通知

[88]财税067号        1988-04-26

  据有关部门反映,目前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盲目发展现象严重,市场供过于求,急需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盲目发展。为了贯彻国家对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生产的行业管理政策,一切生产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现在已经减税免税的,一律恢复征税。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并报经税务总局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减免税。

  本通知从1988年6月1日起执行。

  注:1984年4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对配套合装的化妆品等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1、对化妆品同护肤护发品、化妆用具等配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化妆品’子目依45%的税率征税。2.对护肤护发品同化妆用具等配套装盒所形成的盒装产品,按‘护肤护发品’子目依30%的税率征税。”

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法规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