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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在建工程一待摊投资”明细科目具体核算内容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273人已围观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制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之《待摊投资明细表》所示“待摊投资”明细科目多达47个,我们可具体根据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核算需要进行增删并改,作为“在建工程一待摊投资”下的三级明细科目,象建设单位管理费,则还要按费用明细分类再设置四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待摊投资的分摊原则:对于可直接归集到单项工程的费用,即明确为单项工程所发生的与其他单项工程没有关联的支出,如单项工程的设计费、监理费、临时设施费、招投标费用、评估费等,应直接计入单项工程成本;对于不能直接计入单项工程的费用,则应区分实际受益对象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剩余的确实属于共性无法分割的费用则进行全面分摊。
小编整理相关明细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及要点供大家参考:
1.勘察费:核算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设计费:核算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研究试验费:核算为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实验费用以及按设计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进行试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研究试验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设备及仪器使用费等,但不包括应由文物技术保护支出试验费、科技三项费用、勘察设计费和工程费用开支的项目。
4.环境影响评价费: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为全面详细评价本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大影响所需的费用。
5.监理费:核算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理所支付的费用。
6.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在“其他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7.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及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8.土地使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
9.耕地占用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0.车船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11.印花税: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的印花税。
12.临时设施费:核算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以及建设单位自行施工所发生的临时设施实际支出。临时设施费的内容按规定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
13.文物保护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配合基本建设而进行的调查勘探发掘、文物迁建及拆除所需要的经费。
14.森林植被恢复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占用征收林地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5.安全生产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法定支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费用。
16.安全鉴定费:核算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安全鉴定费用。
17.网络租赁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网络租赁费。
18.系统运行维护监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系统运行维护监理费。
19.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等。
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20.代建管理费:核算建设单位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
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21.工程保险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程保险费用。
22.招投标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程招投标费用。
23.合同公证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程合同公证费用。
24.可行性研究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前期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可行性研究费。
25.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期所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
26.工程检测费: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7.设备检验费:核算按照规定付给商品检验部门的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费。
28.负荷联合试车费:核算单项工程(车间)在交工验收以前进行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全部试车费减去试车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后的差额)。单机试运行或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供水、供电、供热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29.固定资产损失费:核算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失,以及经批准转账的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
30.器材处理亏损:核算处理积压器材所发生的亏损。
31.设备盘亏及毁损: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设备盘亏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和设备损坏。
32.报废工程损失:核算建设单位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
原因造成单项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33.(贷款)项目评估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贷款项目评估论证费。
34.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国外借款手续费及评估费。
35.汇总损益:核算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各种汇总损益。
36.坏账损失: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
37.借款利息:核算建设单位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使用部门统借统还基建基金借款发生的资金占用费也在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留成收入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8.减:存款利息收入:核算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应作为“待摊投资一借款利息”的冲减项。
39.减:财政贴息资金:核算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贴息资金,应作为“待摊投资一借款利息”的冲减项。
40.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核算建设单位使用企业债券资金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债券发行费用,包括支付给银行的代理发行手续费和债券的设计、印刷等费用。
41.经济合同仲裁费:核算建设单位因工程经济合同纠纷向仲裁机关支付的仲裁费用。
42.诉讼费:核算建设单位因工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43.律师代理费:核算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应支付给律师的报酬。
44.航道维护费:核算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维护航道发生的测量、疏浚、整治、清障打捞、航道设施修复、航道改善工程等费用 。
45.航标设施费:核算建设单位核算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的航标设施设置和维护等费用 。
46.航测费:核算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所发生的航道测量测绘费用 。
47.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除上述各种待摊投资以外的其他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待摊投资,如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出国联络费、外国技术人员费、停缓建期间维护费、供电电贴和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经营性项目被取消而该部分项目已经发生的可行性研究费、行政事业建设项目发生的非常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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