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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财税字[1987]第121号 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法规】 589人已围观

财政部关于手表降价不能减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87]第121号       1987-06-10

  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最近由于手表降价,有的地区提出,对降价手表应该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经研究,我们认为,目前手表行业生产规模过大,产品结构不够合理,致使市场日趋饱和,产品出现积压。这次降价是为了开扩市场,解决库存积压,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降价后,可能会有部分企业出现亏损,但对这些企业不能给予减征或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做:

  一是有利于手表积压问题的解决;

  二是有利于促使一部分企业转产,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再者,手表降价销售后,国家税收已随之减少,如果再给予减免税照顾,目前国家财力确实难以承受。因此决定:

  一、手表降价销售后,一律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减免。

  二、手表降价后,商业库存手表发生的损失,有的由表厂用产品或者价款给予补贴。对表厂补贴给商业的手表,应一律作为销售,按照出厂价格和规定的税率征税:补贴价款的,也不能冲抵销售收入减少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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