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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财税增[1987]9号 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法规】 725人已围观
财政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财税增[1987]9号 1987-03-20
提示——根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执行<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若干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但关于改进委托加工产品和自产自用产品征税办法的规定,以及对进口的地毯、农具和机动船舶改按调整后的税率征税,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二、统一执行《若干规定》后,钢坯、钢材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暂仍按原规定的办法办理。三、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新税率执行后,对农业机具暂按应纳税额减征20%;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铸锻件,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电子原器件仍暂按12%的税率征税,其他电子产品恢复按14%的规定税率征税。")
一、增值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三、扣除税额,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和扣除税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四、扣除项目,是指为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扣除项目的金额,是指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
五、扣除项目的扣除税率如下:
(一)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器机械零部件,按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二)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六、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增值税计算办法》执行。
七、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纳税。
八、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委托方纳税。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是否纳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凭委托方所在县(市)税务机关的证明,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产品,其应纳税额一律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凡是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均准予扣除。
对属于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
九、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税额的外购扣除项目转让、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其已计算扣除的税额,应按照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补缴。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产品转让、销售或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委托加工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应扣税额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如果已按规定计入扣除税额,应计算补缴已扣除税额。
十、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除财政部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的核算地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附件)
增值税计算办法
一、扣除项目和扣除项目金额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外购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
①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②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③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修用的各种材料等。不包括应由专用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材料。
④包装用辅助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3)零部件(半成品):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零部件(半成品)。
(4)修理用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专用的各种备件,不包括应由专项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备件。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指定限额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家俱用具、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如铸造用煤。
(2)动力用燃料。如发电用煤。
(3)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如取暖用煤。
(4)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
(5)为生产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4.外购动力: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包括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5.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6.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二)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是指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
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包括:
1.买价.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如煤炭维简费等)。
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
5.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一)产品销售收入额的计算
1.产品销售收入额包括:
纳税人销售应纳增值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额,包括纳税人以销售产品为条件,从购贷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
2.工业企业自销的应税产品,应当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格,而且又应当缴纳营业税的产品,应当按照出厂价格征收增值税。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额中计征增值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额中征税,但是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额,按销售的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税。
3.工业企业将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应当按照工厂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中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4.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税产品的计税金额比照第3项的规定办理。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如商业、外贸、物资、供销企业和基建单位等等)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按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准予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
5.销售废品、下脚料的收入金额。应抵减“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
(二)扣除税额的计算
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即:购进扣税法),也可以按实际耗用数计算(即:实耗扣税法)。具体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核定。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的计算公式:
扣除税额=本期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1)本期扣除项目的金额包括:
①本期外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的金额。
②本期外购动力的金额。
③本期生产领用在“超储积压物资”“专项物资”料目核算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本期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的金额。
对以“材料采购”科目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金额的企业还包括:
①由基本建设单位转入用“基建拨款”或“基建贷款”购入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②随同引进设备进口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2)代收代缴的税额,是指纳税人委托加工的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
(3)下列各项不得计入扣除金额:
①用于出租、出借周转使用的包装物金额,不包括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金额。
②转让、销售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用于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用于对外修理、提供劳务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⑤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⑥转入“超储积压物资”“专项物资”科目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⑦用于生产未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不包括用于生产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⑧非常灾害损毁的材料金额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对以“材料采购”科目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金额的企业还包括:
材料采购过程中,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个人等收回的材料短缺和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的金额。
对以各材料科目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金额的企业还包括:
①盘盈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②领用的扣除项目剩料退库的金额。
③委托加工产品入库的金额。
④各种扣除项目废品、下脚料等入库的金额。
(4)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转让、销售,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对外提供劳务的,应按照扣除税率,计算补缴已扣除的税额,为简化征收手续,也可采取相应抵减“扣除税额”的办法。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转让、销售,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如果委托加工该项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中的应扣税额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增值税已计入“扣除税额”,应按照扣除税率计算补缴已扣除的税额。为简化征收手续,也可以采取相应抵减“扣除税额”的办法。
2.实耗扣税法
(1)以“生产费用表”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
以企业本期的“生产费用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和销售费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作为本期扣除金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生产费用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本期“生产费用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①外购材料的金额;
②外购燃料的金额;
③外购动力的金额;
④“其他支出”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以及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金额和外部加工费的金额。
⑤本期销售费用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的金额。
⑥代收代缴的税额,是指纳税人委托加工的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
下列各项不得计入扣除金额:
①用于出租、出借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的金额。不包括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金额。
②用于生产未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不包括用于生产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其他不包括在商品产品工厂成本内的生产费用”中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用于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2)以“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
以企业本期“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和销售费用中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作为本期扣除金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本期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①原材料的金额;
②燃料及动力的金额;
③“废品损失”中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以及应计入应税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和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的金额。
⑤本期销售费用中耗用的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包装物科目核算的扣除项目和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外购动力的金额。
⑥代收代缴的税额,是指纳税人委托加工的扣除项目,已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税额。
下列各项不得计入扣除金额:
①用于生产未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不包括用于生产转作销售收入征税的包装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②用于生产产品税产品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③用于对外提供工业性作业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
④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本企业产品(如自制铸件、零部件等)在填写“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时未作还原处理的,其自制材料的工、费金额。
(3)以销售产品成本中实际发生的外购扣除项目作为主要数据计算扣除税额的计算方法:
①根据本期“生产费用表”求出本期生产产品成本扣除率,直接乘以本期销售产品的销售工厂成本,加上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得出本期销售产品的实耗扣除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商品产品工厂成本)+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②根据“商品产品成本表”或“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求出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扣除率,直接乘以本期销售工厂成本,加上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得出本期销售产品的实耗扣除额,然后乘以扣除税率,再加上委托加工扣除项目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即为本期应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扣除项目金额/商品产品工厂成本)+本期销售费用中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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