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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法规】 743人已围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Tags: 注会税法 税法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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