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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216人已围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都会制定适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详细载明相关操作细则。资产处置无非是三步:一是按程序报批,不能擅自处置;二是审批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如现场踏勘、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等;三是上缴处置收入,凭批复文件销账。
我们以青岛市2019年制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例,希望大家可以大致知晓了解相关操作: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已到报废期限、确已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报废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无偿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审批管理,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财政、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对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如觉得还有利用价值,可以整合或共享,有权先行调剂使用。
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报经批准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批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1.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或已达到国家、省、市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2.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或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3.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4.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5.在不影响本单位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权属关系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6.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或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7.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其中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资产跨级次或跨部门调拨、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审批,但应先由主管部门审查申请单位申办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后,再报财政审批;其余处置事项由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大家应注意各地的分级授权权限有所不同,比如某些地方对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再报财政备案。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持有的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其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证。需进行现场勘查或者鉴证的,在勘查或者鉴证结束后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者审查转报。
二、处置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原则上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的,应当委托管理规范、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管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评估由财政局委托,中介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其余资产由主管部门或者报废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或者上一次批准处置价格的90%,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降低资产处置价格。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在形成资产清查结果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依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单位改制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涉及核定国家资本金等事项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
通用设备的报废年限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已达资产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除上述通用设备以外的其他资产的报废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确定的折旧年限标准执行。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处置应提供本单位内部鉴证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经批准报废的资产,由报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渠道予以处理。青岛市明确通用办公设备资产达到报废条件且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资产,交由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备案回收企业回收处理;经批准报废的车辆,交由具有废旧车辆报废回收资质的企业统一进行回收处置;对有害报废资产,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置,或通过第三方规范收集,运输至有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如行业另有明确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执行;对单位房屋、工程等拆除、维修、改造产生的大宗、大件垃圾(资产),根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由产生单位自行分类、收集,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或者环卫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涉密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国有战备资产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三、收入管理及账务处理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不含处置资产发生的税金及附加、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实际完成资产处置事项后,方可依据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批准文件(审批表)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会计账务。
前款所称“实际完成”的含义为:
调拨资产,指完成资产移交、办理产权、产籍变更手续并取得调入方接收凭据;
报废资产或者报损实物资产,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变价收入或者交存凭证;
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置换资产,指取得转让(含出售、出让)价款、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差价并完成产权、产籍变更手续。
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凭证,并继续予以追索。
1.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所属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发生的情况说明、损失原因、追缴情况、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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