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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的会计处理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6930人已围观
问题:
我们每年发放离退休人员1.5万元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还有其他补助补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科目,审计时提出“应付职工薪酬”的二级明细科目核算不准确,请问在哪个明细科目中核算合适?
回复:
离、退休人员的年终生活补贴1.5万元属于地方规范的生活性补贴,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第三条“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的范围,故不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核算。
地方出台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以及综治奖等不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的核算范围;《部门经济分类科目》中的“30301离休费”和“30302退休费”的说明中只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护理费以及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等补贴“,才属于“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的核算范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令第31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属于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核算范围。
综上所述,问题所述离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属于地区出台的津贴补贴,在”应付职工薪酬一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明细科目核算。
相关会计处理:
1、计提离、退休人员年终生活补贴
财务会计
借:单位管理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 1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发放年终生活补贴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1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1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事业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 1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0万元
延伸学习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非新会计制度横空增加的,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文规定在负债类科目下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等3个科目,分别核算应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个人收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合并后的《政府会计制度》都将前三个一级科目的核算内容归并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
财库[2006]48号文明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3个一级科目的核算范围: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薄,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
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的构成范围
1、“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核算的范围:
(1)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事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
(2)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2、“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核算的范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令第31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1)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是指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
按照中纪发[2006]17号文件“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市、县区对现有各项特殊岗位津贴进行规范,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外,省、市、县区和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的规定,特殊岗位津贴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批准。
(2)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
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规范后出台的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包括在职人员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以及事业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
(3)改革性补贴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
因此,按照中纪发[2006]17号等文件规定,改革性补贴等发放标准应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一律不准自行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目前的改革性补贴有:公务交通补贴,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等补贴。
(4)其他个人收入
按照财库]2006]48号文件,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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