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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无法报销的医疗费应由谁承担

尤半山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97人已围观


问题:

请问一下,学校老师工伤,工伤保险那边报销了,有的医院开处分让去医院药房开的发票(不是医院章的)工伤那边不给报销,此部分费用,如果不是工伤也不会产生这些费用,请问,学校是否可以给职工报销?

回复: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义务,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第三十八条理解,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用人单位已按国家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医疗费未报销是职工治疗时部分药品超出规定药品目录之外,并非用人单位的责任,且第三十九条也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因此,由用人单位支付无法律依据,应由工伤员工自行负担。


但工伤保险有各地的实施细则,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因地制宜,按本地政策执行。如《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吉林省明确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就小编查阅相关案例,司法实践已经基本形成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外合理费用的主流意见,也符合工伤保险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分散风险并不代表免除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文角度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无过错原则承担。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张某到某公司上班,双方每年均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均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10月15日,张某因工受伤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9110.75元,均由公司垫支,经社保部门审核后报销了14214.25元,其余4896.50元未予报销。后因伤残待遇问题,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医药费已全额由公司支付,某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决:1、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用人单位配合张某到社保局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4896.50元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已明确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从该法条内容可以知悉,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全部均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在用人单位已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为张某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张某应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4896.50元,法院遂支持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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