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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 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应用指南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766人已围观
《政府会计准则第 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安排》
应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本准则适用范围
(一)不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特征的协议或安排,如建设-移交(BT)、租赁、无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不适用本准则,应当按照其他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通常情况下,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运作的PPP项目,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应当适用本准则。
(三)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拥有-运营(TOO)方式运作的PPP项目,通常仅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一),但不满足条件(二)。这种情况下,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运营方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四)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但不满足条件(一)的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授予方按照租赁业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采用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方式运作的PPP项目,不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PPP安排中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授予方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会计处理。
(六)PPP安排中政府方对项目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七)运营方对PPP中PPP公共服务安排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
二、关于会计科目设置
(一)授予方应当设置“1841 PPP服务资产”一级科目,核算按照本准则确认的PPP服务资产,并按照资产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PPP安排中涉及建造(包括改建、扩建)业务的,授予方应当在“PPP服务资产”科目下设置“在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建设过程中的PPP服务资产。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授予方应当将“PPP服务资产——在建工程”科目余额结转至“PPP服务资产”相关明细科目。
(二)授予方应当设置“1842 PPP服务资产累计折旧(摊销)”一级科目,核算按本准则规定计提的PPP服务资产折旧(摊销)。
(三)授予方应当在“长期应付款”科目下设置“PPP负债”明细科目,核算按照本准则确认的负债。
(四)授予方应当增设“3601 PPP净资产”一级科目,核算按照本准则规定所确认的PPP净资产。根据PPP公共服务安排,协议或合同结束时PPP服务资产移交至授予方的,授予方在资产重分类的同时,应当将“PPP净资产”科目余额转入“累计盈余”科目。
三、关于财务报表项目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
1.授予方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依次增加“PPP服务资产”“其中:在建工程”“减:PPP服务资产累计折旧(摊销)”“PPP服务资产净值”项目。
2.授予方应当在“长期应付款”项目和“预计负债”项目之间增加“其中:PPP负债”项目。
3.授予方应当在“权益法调整”项目和“无偿调拨净资产”项目之间增加“PPP净资产”项目。
(二)关于净资产变动表
1.授予方应当在“本年数”“上年数”两栏中的“权益法调整”和“净资产合计”项目之间增加“PPP净资产”列项目。
2.授予方应当在“(六)权益法调整”和“五、本年年末余额”项目之间增加“PPP净资产”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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