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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是咋回事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815人已围观
职工互助保险即职工互助补充保险,是由工会组织主办、职工自愿参加、职工个人缴费、各方集资、集资者受益的群众性互济组织,是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一项社会医疗互助制度。
职工互助保险旨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据小编粗略搜索,基本上全国各省都开展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医疗互助金可以职工个人缴纳,或者由职工个人与单位行政、工会共同缴纳。因各地缴交及报销政策不同,所以大家要因地制宜认真理解政策,明确要求职工个人缴费的应如数扣缴,行政和工会负担的应从不同渠道列支。现以云南省为例,简单介绍一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主要内容:
互助对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活动。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
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单位工会组织本单位退休人员参互,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参加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且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参互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在职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互助金来源:
职工交纳的互助金;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政府安排的风险准备金;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利息及其它收入。
缴费标准和期限:
活动分期进行,起止时间全省统一,中途不接受新的申请。每期互助金交费标准由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提出建议,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一般每期(年)一定。如2017年在职职工参互人员,参加了上期活动的交80元/人,新参加的100元/人。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职工每人每期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期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参加活动的职工发生住院费用,可按当期规定的补助办法获得相应的补助。
补助标准:
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有关规定获取补助。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5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 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 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参互人员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先自付费用纳入补助基数的比例为70%。
补助申请手续:
参互人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凭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向参互人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办理补助。
单位工会代参互人员办理补助申请手续时,应及时到所属代办点办理,并提供医院和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和费用结算单(原件)、《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表》、申请人《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除外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补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医保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全自费等医疗费用及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外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况,如工伤、女职工生育及意外伤害等;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诊及急诊留观等门诊结算的医疗费用;
(五)当地医保政策新增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金的。
参互人员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从退出之日起,终止享受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权利,先前所交纳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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