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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业务经办人吗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412人已围观
问题:
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报销经办人员吗?比如单位主要负责人垫付接待费用,他自己就是经办人,然后报销单据中经办人签名签领导自己的名字,最后单位付款也是要付给他的,我觉的很正常哦。可我们领导说,他不合适签经办人。
回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之第二节《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般情况下,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应为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经办人;但确实在实际工作中,比如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出差、外出会议和培训、公务接待等情况下,有可能就是业务或支出事项的经办人,这种情况下,如果有除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人在场,应由其他人去经办该业务事项,如果没有其他人参与,比如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个人出差、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报销凭据上的经办人应实事求是填列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与经办人员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为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业务经办人时,审批人应为单位其他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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