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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个人社保从工资中扣回的会计处理探讨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483人已围观
问题:
某行政单位2021年1-4月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少扣3万元,2021年4月社保年审基数异地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从基本工资指标中先行垫付,在2021年5月发放工资时补扣回来。5月发放工资10万元(其中基本工资7.5万、津贴补贴2.5万),请问,该笔业务会计处理?
回复: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个人收入”等进行明细核算。
其中,“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应付职工薪酬”及其明细科目的核算,需要一步步详细地记录职工薪酬计提(计算确认)、扣缴(代扣个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水电费等个人扣款)、发放(实发)、缴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支付其他扣款,缴纳个税)等一系列流程环节信息,从而准确地反映单位职工薪酬的全部动态过程。
案例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两种观点,我们列举相应会计处理并进行具体分析:
一、方法一
1、2021年4月垫付养老保险1-4月个人部分(从基本工资指标中支付)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3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3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3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万元
2、2021年5月工资中补扣回来
(1)计提5月应发工资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1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7.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规范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5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确认代扣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3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3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实际发放时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4.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规范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5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7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4.5万元
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 2.5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7万元
【分析】:以前单位核算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社保等通常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实际上是对此科目的替代,只是大家在执行上觉得有点不习惯,甚至不理解,认为虚增了应付职工薪酬。
财务会计方面,垫付保险个人部分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相当于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扣款个人部分核算的往来科目;注意此处不能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借方核算,因为不是分配发放工资环节而是支付保险费个人部分;发放5月工资环节时确认代扣款项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借方反映,即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 3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3万元
预算会计方面,单位垫付个人保险部分3万元应当进行预算会计处理,预算支出(行政支出)末级明细科目(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应当使用“基本工资”科目,4月垫付时使用的预算指标应是“基本工资”指标。此处垫付属于不收回现金(广义)的暂付款项,是属于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的暂付,故需要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我们认为应采取方法一进行处理。
二、方法二
有不少同行观点认为属于先行垫付,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3万元,我们看下具体处理:
1、2021年4月垫付养老保险1-4月个人部分(从基本工资指标中支付)
财务会计
借:其他应收款—垫付个人保险 3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3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3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3万元
2、2021年5月工资中补扣回来
(1)计提5月应发工资
财务会计
借:业务活动费用 1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7.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规范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5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2)确认代扣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3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3万元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 3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垫付个人保险 3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实际发放时
财务会计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含离退休费) 4.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规范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2.5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7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4.5万元
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 2.5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7万元
【分析】在4月垫付时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5月从工资表中扣回时再冲“其他应收款”。我们认为此账务处理欠妥,一是4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部分为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之一(“...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职工计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二是4月份是按国家规定缴纳职工社保(单位和个人部分),只是缴纳在先,社保基数调整代扣在后而已,实质上还是单位履行为职工缴纳1-4月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非属于先垫付再扣回的暂付款项性质,不应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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