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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金报销的弊端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2180人已围观
小编日常与群友交流中发现,在普遍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仍有些预算单位存在大量提取和使用现金行为,如有的使用现金报销行为频繁、比例高,有的单笔现金支付结算金额较大,有的日常现金存量比较高等,主要集中在县、乡(镇)以下预算单位,一方面现金支付结算透明度差,难以溯源核实,另一方面容易滋生贪腐挪占、形成“小金库”账外循环或公款私存等违法规行为,亟待引起高度重视和纠正。
产生现金管理的主要原因,一是现金管理认识上的误区。有些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认为现金支付结算便利灵活,一次性提取若干现金,可以报销若干笔业务,省却逐笔业务转账的繁琐麻烦,工作人员出差或办事借支公款避免个人垫款或报销不及时心理;二是提现规避存量资金收回。各地财政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少地方对预算单位年末未使用结转结余资金收回,为避免损失,单位通过划转至实有资金户,没有实有资金户的通过零余额账户提现,改变预算资金存在形式规避;三是现金便于隐蔽收入和违规开支。比如取得现金收入可以不入账或缓入账或坐支、在非正常性开支时可以先行借支或垫付;四是个别领导或干部贪腐挪占思想。比如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从中拿回扣、设立“小金库”违规开支、出纳人员挪占公款等。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现金结算限额为1000元,超过限额的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尽管《暂行条例》出台于1988年,2011年修订,有些条款确实不合适宜,但仍然具有强约束力。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尤其是电子化支付结算越来越便捷普及,基本上都可以实行非现金支付结算,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的范围大幅减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规定“....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2011年财政部出台《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明确“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其实已经覆盖了公务支出绝大多数范围,当时考虑改革进度、刷卡环境等因素,采取过渡性规定“...(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时至今日,各地公务卡制度改革已全面落地,各级财政部门相应制定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及允许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范围,我们也看到现金支付结算的空间大大压缩,可能就是一些慰问金、遗属生活补助等抚恤救济性支出或零星不具备刷卡条件的1000元以下(有些地方规定单笔200元以下)的开支需要现金。象一次性现金支付上万元甚至几十万的工程款的行为属于匪夷所思了,很难不让审计、检查人员重点关注。
因此,小编建议预算单位除明确规定允许现金支付报销的开支外,全面取消现金支付结算形式,现金只收不付,及时缴存,最大限度减少现金管理和保管风险,年末现金原则上清零处理,报销业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转账支付结算,支出留痕,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杜绝现金管理漏洞。确需保留现金的单位,可加强以下三方面管理:
一是健全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门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健全完善现金管理制度,现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缴存银行,避免坐支行为,确需保留必要库存现金的,应设定合理限额,杜绝白条抵库。
二是加强现金日常管理监督。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尽可能避免提现行为,出纳人员应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单位可定期或不定期指定专人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对未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三是严格执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管理,目录内公务支出实行刷卡消费或转账支付,所有支付行为都有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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