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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充值送的活动,送的部分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尤半山 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72人已围观
问题:电商平台充值送的活动,送的部分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客户在集团公司充值(假设充值100元),然后送的部分(送10元)集团承担,客户在子公司(门店)消费的时候,消费金额110,集团会把消费金额110结算给子公司。送的部分如果做到销售费用,没有发票支持,汇算清缴需要调增吗?
解答:
按照描述,集团公司确实赠送了,子公司就应按照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对于集团公司发生赠送,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集团公司对于赠送部分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是不需要发票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不需要做纳税调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赠送给个人虽然不需要发票,但是需要依法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之前没有申报缴纳,应及时申报补缴,避免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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