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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尤半山 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656人已围观
投资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政府会计制度关于投资的核算有所变化,对取得的收入核算更为具体化,特意增设了投资收益、权益法调整等科目,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并轨。
在企业会计中长期投资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是比较复杂和重要的内容,特别是权益法很让人烦燥。不过对于政府单位来说,投资不是主业,且各地国资部门都在收回分散在各预算单位的股权投资进行统一管理,所以我们不用焦虑。略为了解下即可。
短期投资:指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主要是国债产品投资。
长期投资:除短投以外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1、初始成本=购买价+相关税费 2、如包含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直接冲减短投成本。这好理解,金额是确定的,计息时间和收回可靠性是确定的,只不过你是垫付而取得这部分投资权利,并不是持有期的收益。 3、持有期间利息,在取得时确认投资收益。按照非税征管办法,你应计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待返回时确认收入。如果财政不要求上缴或核定自留则直接在取得时确认收入。 4、期末计量:按账面余额反映。 5、出售:所收价款扣除短投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计入投资收益。参照第3条的收益会计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取得时按实际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如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计入应收利息。这点和短投有所不同。下设成本、应收利息二级明细。
1、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按票面金额X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2、分期付息一次还本模式: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约定的计息月份未取得的利息计入应收利息,并确认投资收益;
3、一次还本付息模式:应收未收的利息计入投资,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4、出售:以实际取得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以支付的全部价款或置换资产的价值加减补价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如包含已经宣布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则应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 1、持有期间应采取权益法核算,但如果无法实施控制和决策企业的经营政策及财务政策,则遵照谨慎性原则,以成本法核算。 2、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始终不变,追加和收回投资时,相应调整账面余额。核算相对比较简单。 持有期间宣布分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3、权益法:涉及到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时 1)按照份额计算应享有和分担的净损益金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投权投资账面余额; 2)按照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减少时: 借:权益法调整 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增加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权益法调整
4)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时,应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逐步减记为零;但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时,应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
净亏损时: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核算方法转换
1)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应自有权决定和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时,以原成本法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从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按中止采取权益法时的账面余额作为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利,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应在成本法下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5、处置
(1)出售(转让、置换换出):将长期股权投资按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理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贷: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出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发生相关税费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银行存款
出售完毕
1)如果是现金投资形成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投资收益(如处理收益为负)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资产价值
投资收益(如处理收益为正)
2)如是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应核销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其他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资产价值
同时区分不同情况
A、收入为现金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投资收益(如处理收益为负,按所得净收入与投资账面余额之差记)
贷:投资收益(如处理收益为正,按所得净收入与投资账面余额之差记)
应缴国库款(收支两条线,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B、收入形式为现金加资产时,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和相关税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
贷:应缴国库款
6、破产清算
按规定报批予以核销,以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置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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