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履行职能、维持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确保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利用效率,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也是建立现代化政府的应有之意。资产处置是资产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做好资产处置工作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浅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不能有效结合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度不高,个别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没有进行处置,依然申报购置新增资产的现象,资产处置结果与预算安排不衔接,资产管理部门缺乏制约手段和预防措施。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思虑较多的是资金的申请使用和资产的采购,资产的处置不能给单位领导带来任何绩效,被长期忽视,不积极不主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甚至极个别单位长期敷衍搪塞,比如资产月报是财政部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绝大多数地方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人员都是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投入了相当大的精力,每个月的月初资产管理部门都要动用一半以上的业务骨干力量进行催报,甚至分管处长亲自打电话,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个别单位月月拖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互相“踢皮球”,10 多项主要内容的报表,经过反反复复催报后才能上报。
2.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没有根据资产处置方式进行分类设置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 号),省级行政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原值在10 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但是《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没根据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设置审批权限。同样是账面原值20 万元的资产,报废的资产和出售的资产,实际的价值明显是不同的,能出售的资产一般使用年限不长,还有适当经济价值,而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资产往往都已经提取完折旧,账面价值已为零,所以把报废、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等处置方式处置的资产规定一样的审批权限不合适。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2007年公布,当时《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等一系列的资产配置标准还没制定,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符合当时的情况,但已不满足当下“放管服”和资产管理的需要。现在省级和市县资产管理部门做了大量资产报废处置批复的工作,挤占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粗略估计省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复资产处置的文件约占总量的四分之一,有些地市还可能更多,客观上造成了有些资产处置事项不能及时批复。
3.行政事业单位小批量报废处置资产存在困难
资产报废处置执行是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处置国有资产的最后一个环节,做好资产报废处置执行,能够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增加报废资产残值收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按照《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报废处置资产虽然数量较多,因为已经提完折旧,实际成交价很低,账面原值几百万的资产,成交价通常为几万元。行政事业单位批量报废处置资产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对于大批量报废处置的资产或者成交额较高的资产,先进行资产评估,然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单位还有足够的意愿,但对于小批量报废处置的资产,由于实际价值较低,没有足够话语权、主动权,处置价格往往低于评估价格,流标现象时有发生,消耗了人力、物力、财力,处置成本较高,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很难兼具效益。二是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目前,特种技术专业用车、罚没物等重要资产已经逐步进入省级公物仓集中管理,但是报废处置的资产,由于资产数量多、价值低、存放面积大,而且有的已经残破不堪,还没纳入省级公物仓集中管理。有些单位提出让财政部门推荐资产回收公司的要求,但是财政部门目前没有具体参与报废资产执行工作,与资产报废回收公司也没联系;而且财政部门直接推荐资产报废回收公司也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置原则。4.资产处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资产管理人员不注重学习掌握资产处置程序,还有资产管理人员因为工作岗位调整,不充分交接工作,申报的资产处置资料缺失、混乱,给审核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严重拖慢工作进度。二是审核流程需进一步与时俱进的优化。根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供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而车辆报废证明、电梯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需要相应检测费用,增加行政事业单位负担,但是对于审核人员来讲没有这些检验报告又没有太多审核依据。三是部分资产没有公布使用年限。资产使用年限是审核资产报废处置的重要依据,目前只有办公家具和通用设备能找到明确的资产使用年限作为审核标准,其他资产只能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折旧年限,而报废资产种类多而数量庞大,审核人员不可能一一去现场查验资产是否已经不能正常使用,即使去现场查验如医疗、测量、工程机械等专业设备,受制于专业能力,也不能做出准确鉴定。四是审核中的其他问题。如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人员疏忽,造成财务资料部分缺失;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资产卡片信息录入错误;或者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所办企业资产等。这些问题往往发生在资产配置、录入环节,往往已经形成既定事实,在资产处置环节不能很好解决。
二、对策以及建议
1.有效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有力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加强资产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处置与资产配制有效结合,财政部门应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为优秀、良好、差、很差四个等级,对资产利用率高、管理制度完善、配合程度高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豫财资〔2020〕178 号)关于资产配置的规定,合理增加资产的配置和财政预算,并且每年对资产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2.逐步探索建立稳妥下放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方式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数量多,资产管理状况也不尽相同,为了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再管”的现象,应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分批下放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对于资产管理意愿高、管理制度健全,有能力能管理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单位,先行下放审批权限,对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7〕156 号)中已经规定,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高校自行处置。财政部门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管,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停止处置行为,必要时可以收回处置权限。3.通过资产回收公司集中进行资产处置
由政府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招标两家或多家资产报废回收公司,与资产回收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报废资产残值指导价格、合同期限等内容,给需要进行资产报废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上门服务。通过集中招标资产报废回收公司,改进了行政事业单位分别在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处置资产的方式,简化了处置流程,降低了行政成本。同时,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资产报废回收公司的工作,听取行政事业单位关于资产报废回收公司的服务情况和配合程度,对评价口碑不高、服务意识不强、报废残值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公司,不再续签合同,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不选择此家资产报废回收公司,防止资产报废回收公司一旦投标成功,形成既得利益。4.优化完善资产处置的流程、制度和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自身综合素质建设,加强资产管理的研究、宣传、协调、指导工作,对于政策咨询,做好沟通解答,并对反馈问题进行收集、记录、整理、归纳、总结。对于办理较多的同一事项,研究制定报送资料明细表、送审指引。对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专业设备,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内部监督鉴定程序,非必要情况,不要求提供难以取得或者费用太高的鉴定报告,充分考虑资产处置成本,不增加单位负担。而且在出台的《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豫财资〔2020〕222 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定其他资产的配制标准,或者研究制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内部审核使用年限标准,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