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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工程款是根据发票还是付款金额入账?

尤半山 尤半山 07-08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68人已围观

问题:工程预付款时没有入账“在建工程”,而是入预付账款,当时未取得发票可以吗?实际收到发票时,发票金额较大,但只支付部分款项,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回复:

一、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

“1613在建工程”的核算,《政府会计制度》"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单位在建的信息系统项目工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的实际成本,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科目,并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将固定资产等资产转入改建、扩建等时,……

2.单位对于发包建筑安装工程,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3.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建筑安装工程……

4.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时……

(二)设备投资

1.购入设备时,按照购入成本,借记本科目(设备投资),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预付款方式购入设备的,有关预付款的账务处理参照本科目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明细科目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科目的会计核算

《政府会计制度》原文如下:"1、本科目(预付账款)核算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2、本科目(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供应单位(或个人)及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还应当在本科目所属基建项目明细科目下设置“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其他预付款”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3)根据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及备料款时,按照结算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相关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施工企业预收款需要先开发票吗?

 (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截止目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6项内容: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

1、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意此处的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以及预收款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原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注:此处没有了“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

 3、按照财税[2017]58号的变化,我们判断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以下两个时点:

①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开具发票,则该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当天;强行要求开票,则增加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②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发包方)支付预付款给施工企业不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需在收到预收款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为2%或3%;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已经发生建筑应税服务(履行了建筑义务)时开具正式增值税,并与业主(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且签订了“工程进度结算书”,在财务上将“预收账款”科目结转到“工程结算”科目的当天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      

综上所述:

1.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单位先付款后结算的往来业务事项,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预付工程款时无需取得发票,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时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施工企业贷记“预收账款”。

3.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但应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

四、群友问题回复

 1.“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核算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有两种方式,一是发包,二是自行施工。行政事业单位目前普遍实行工程招标(发包),项目建设实行“包工包料”,“预付备料款”一般不再单独使用,所支付的备料款,统一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无需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但要开预收工程款发票。预付工程款时借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在建工程”科目是核算工程的实际成本,工程尚未开工,无工程量报告,即奕无工程成本可计算。何为“在建”?必须是已经动工在建了,才有成本可言。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3、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三十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三)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注:此处比例,《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文规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价款结算账单(附工程量清单)。

五、会计核算案例

某行政单位2024年有一个基础设施项目500万元,合同约定预付款30%。

1,假设2024年1月份支付预付款150万(合同约定开工付30%预付款)

财务会计

借:预付账款 15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15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项目) 31005基础设施建设  15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50万元

2、假设2024年5月底送来已完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280万元

财务会计

借:在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公共基础设施投资280万元

贷:预付账款 150万元

应付账款 130万元

预算会计不处理

3.2024年6月初支付工程进度款(280万元扣除预付款150万元)

财务会计

借:应付账款 130万元

贷:财政拨款收入 130万元

预算会计

借:行政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功能分类】—项目支出(**项目) 31005基础设施建设  130万元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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